遵义市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03-09 11:55: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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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原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流程

申办残疾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赶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或对县残联目测评定结果不同意的,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第二代残疾人正管理系统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由县级残联通过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残疾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

6.发放证件:县级残联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申请,通过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打印证件,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市残联授权的专用公章和钢印。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三、办理残疾人证的费用问题

残联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申请人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四、残疾人证遗失后的处理

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发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中标明作废。

五、残疾人证污、损严重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理

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领取。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六、残疾人证的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报表、评定表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七、残疾人因康复脱残或死亡残疾人证的处理

对于这两种情况,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死亡的还应在管理系统进行注销。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机构评定结果为准。

八、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娇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分为职下几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对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同,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九、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为如下几级:

十、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言讲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烈以及舌或颌而部术后造成的构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为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音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拌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言语残疾的分为如下几级:

十一、肢体残疾标准

肥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的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的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上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十二、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智力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十三、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的分为职下几级:

十四、多重残疾等级评定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2f76cdb4daa58da0114a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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