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04-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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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篇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陈飞及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2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该房屋为建机公司自管公房。 19922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即使申请书是真,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 1 / 21
19911129日,建机公司(甲方)及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20%,即12000元。涉案房屋产权证于199710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陈晖主张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227日,根据1991年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11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及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建机公司提交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2月。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是涉案房屋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珍主张自己不会写字,申请书上签字和盖章非自己所为,但是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建机公司记载、陈晖所出具申请书、购房发票、供暖发票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是由陈晖购买,虽然陈晖不是该公司职工,但是陈晖系陈飞儿子,其购买涉案房屋并不违反公司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陈晖所有,驳回了李珍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李珍不服上诉至二审,称自己从未变更过承租人,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并非自己所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 2 / 21
一审判决: 驳回李珍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同意,二是陈晖及建机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一、陈晖是否具有购买涉案房屋资格 陈晖变更承租人是否经过李珍同意,是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前提条件。陈晖向法院提交了李珍签名并盖章变更承租人申请,李珍坚决否认申请书系其所签、否认人名章系其所有,而其又放弃了可以对其陈述真伪作出科学判断鉴定程序,李珍放弃鉴定行为降低了其陈述意见可信度。相反在此问题上建机公司认可陈晖陈述,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经李珍申请变更承租人正确。至于申请书持有问题,申请书真实性对本案事实认定构成影响,由谁持有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构成影响。 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陈晖及建机公司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1992227日,只
是根据1991年房改政策,合同时间倒签为19911129日,而建机公司提交涉案房屋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所附各项证明开具时间及陈3 / 21
晖、建机公司陈述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建机公司及陈晖于199222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确。涉案房屋为建机公司自管公房,建机公司有权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自主选择房屋交易对象。房屋承租人变更后,建机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陈晖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李珍及陈晖系母子关系,而李珍无任何证据显示陈晖及建机公司有利益上关联,故李珍称陈晖及建机公司有利害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篇二:房屋买卖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呢 房屋买卖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呢 房屋买卖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呢?哪些情形是不能够完全确定无效呢?签订无效房屋买卖协议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请大家阅读下面文章了解有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情形知识。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情形 房屋及土地分开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及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除外” 《城市》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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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为土地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及不同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房屋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5 / 21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及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违法。 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6 / 21
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准予转让,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一些特殊情形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需要,应补签书面房屋7 / 21
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标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状况是明知,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 法律规定 8 / 21
《关于私房买卖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
《关于范怀及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特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理分析 9 / 2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房产权属变更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理论,只要双方签订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行为。 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10 / 21
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参照前两款规定。”
法理分析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目出发,应当认定合同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合同。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第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法理分析总来说,从我国国家政治基础和纯粹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合理性及此类合同涉及到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理由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且农村村民出售住11 / 21
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就不能简单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城市公房私自买卖问题。 根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2015-07-06 法律讲堂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及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合同有效性经常遇到纠纷,有效性是买卖双方争论焦点,而在房屋买卖中,也会出现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1、房屋及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12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及,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管理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为土地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及不同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合同13 / 21
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 14 / 21
4.及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及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及他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及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或者及其年龄、智力、15 / 21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房屋拥有绝对、无任何瑕疵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所有权,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禁止性规范,16 / 21
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等等。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认为无效,即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 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需要,应补签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7 / 21
2.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从该条立法目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结果。《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标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物为尚未建成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物为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应预支持。由此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状况是明知,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18 / 21
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 《关于私房买卖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关于范怀及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19 / 21
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房产权属变更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理论,只要双方签订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4.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行为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20 / 21
他物权,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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