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发布时间:2022-11-10 22:5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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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占缸金 口1口年1月(下) 议 国《j 》审曲意 事佴 简 涛 意外事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我国 现行 刑法》第16条亦是对意外事件的明确规定,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受刑罚处罚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罪过意外事件客观归罪犯罪过失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O)Ol249—02 《刑法》中意外事件的本质特点 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无罪过 果关系。在刑法中,不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客观地存在着间 行为人必须要有罪过才能构成犯罪。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 接因果关系。刑法中的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 观基础,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无罪过则无 社会行为并不直接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而是通过各种中介条 犯罪,也无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所一贯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件与危害结果相联系,间接地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作用。刑法意 所谓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引起或者可能引起 外事件中的因果关系正是如此。 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应受法律规范否定评价与谴责的一种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还可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心理事实是罪过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如果某些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作用,包含了危害 没有心理事实,即无所谓罪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过的心理事 结果的本质,是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在一定条件下,合乎规律地 实,实际上是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结 产生该结果,这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相 果的 1理态度,而不是对于其行为的态度。行为构成犯罪,当然 对地,某些危害行为造成某些危害结果,这一结果在发展中又与 离不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的心理态度。在刑法意外事件 另外的危害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另一危害结 中,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但是,罪过最终必须 果,先前的危害行为不是这最后结果的决定性的原因,不能决定 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明知、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或者疏忽大 该结果出现的必然性,最后的结果对于先前的危害行为来说,可 意的心理态度,而刑法意外事件却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根 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它们之 本不可能预见,因而,在意外事件中不存在罪过。 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刑法中的意外事件通常也是偶然的因果 (二)损害结果肇始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关系。 不能抗拒是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这一情况 二、《刑法》中的意外事件与相关问题的比较 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 (一)与犯罪故意之比较 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 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说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犯 见。对于刑法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所 罪故意。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是 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刑法意外事件中,虽 指明知会发生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并决意实施构成要件的 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 行为,以及希望、容忍或放任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 的,是故意犯罪。而狭义的意外事件的主观心理态度则是对危害 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 结果的发生不明知、不希望也不放任。在故意犯罪中,危害行为 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就会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意外 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相悖。 事件则是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直接故意犯罪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般是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 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论是正在准备犯罪, 刑法因果关系是影响、甚至决定主观罪过和主观恶性的重要 还是因为意志以内或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都可构成故意 因素,从而间接地对刑事责任程序产生影响,任何情况下,刑法因 犯罪,只不过是存在着预备、中止、未遂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果关系对事责任的影响,都必须通过与主观要件的结合才能卖 情节。而意外事件则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如果行 现。一股情况下,刑法意外事件在具备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 为人既没有犯意,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自然就不会属于刑法调 两个基本要素的同时,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直接的、必然 整的范畴,又何来的意外事件之说呢? 的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 (二)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比较 那么在刑法学领域内,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昵?刑法因果关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两者 系的研究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 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 作者简介:简涛,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49 
LegalSystemAndSociety PO  0年 月(下) 第1占枉会 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 没有预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是否能够预见,如果行为人确实 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 不能预见,那就认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 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情况。对于意外事件来说,是一个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问题,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 属于罪责的消极事件,应放在犯罪主观方面加以研究。但对于不 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 可抗力来说,并不是一个主观的问题,而是不存在行为的问题,即 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 缺乏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特征,应在犯罪构成理论中 意义。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过失中,罪过的认识因素 的罪体部分加以讨论。 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几点建议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使自己处于紧 (一)适当推行判例制度 张、谨慎的注意状态,那么,行为人就能够认识事实存在或者发生 我国法学界对判例制度的探讨已达l0年之久。大陆法系国 的可能性。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具有注意能力的人对注意义务 家,一般没有赋予判例以规范上的拘束力,但判例多有事实上的 的违反,因此合理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和负有注意义务 拘束力。目前,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 就成为正确认定犯罪过失的关键。 相同法律条款审理相同或相似类案件时做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 从《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看,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 相反的判决,说明我国的司法一定程度存在的法治问题的“微缩” 见的内容就是“危害社会的结果”。作为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危 现象,也折射出当今司法普遍让人感到担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具 害社会的结果”,不完全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体的做法是将有关涉及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之争的典型案例作 而是作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对象的、经立法者评价的、行为必然 为将来类似案件的一个参考标准,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 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后果。在犯罪过失中,“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利用刑法解释规范意外事件的界定 当然也是立法者评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 关于意外事件的学理解释,不是很多,而如何界定意外事件 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刑法的评价。 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目前在我国仍属空白。《刑法》第l6条虽 但是,本文认为,由于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 然明确规定只要主观上无罪过,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属 构成要件,所以,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危害 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光有这一法条规 社会的结果”,只能从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寻找依据。也就是说,应 定对于意外事件的界定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杜绝同类型案件出 当预见的内容是刑法预先规定的、作为某一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 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我们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意 结果。事实上,由过失犯罪的特征决定,在构成要件之外理解“危 外事件的构成进行更详尽、明确的界定。如:我们可以在立法解 害社会的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所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疏忽 释或司法解释中这样规定“意外事件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于 大意的过失犯罪,应当就刑法规定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特定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直接导 而言考查是否“应当预见”,因为不同的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应 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因产生,再由这一主因产生了危害结果。” 当预见的内容——“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明确这一点, (三)将因果关系明文写入刑法 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尤其是相近犯罪,是十分重要的。比如,行 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为人仅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重伤,而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却意外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都会用到因果关系, 地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则不能站在结果责任的立场对行为人以 只是有的案件由于因果关系明显、简单,所以不需要深入思考危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只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但遇到一些 (三)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复杂案件,因果关系就不可避免地被提到桌面上来(如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l6条的表述,通常大家的理解是导致意 的认定)。但刑法因果关系虽然有时是据以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 外事件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能抗拒,另一种是不能预见。 理由,但由于它只是一个学理性的概念,故在判决书中不能明确 刑法教科书初期不仅没有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区分,而且也是 体现。笔者建议,将刑法因果关系规定到刑法中。使其运用更具 将其纳入犯罪过失中加以研究的。但笔者认为,这两者在刑法上 有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这样规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 的理论意义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不可抗力是因为没有刑法 发生,且危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条件,即构成刑法 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认为是犯罪,而意外事件是因为没有故意或者 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会明确刑法因 过失而不认为是犯罪。  果关系在刑法学上的重要地位,而且可以为法官们审理案件提供 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我们在理解意 更确切的法律依据。这样,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就不会因法官的认 外事件的时候,关键是要正确地界定不能预见的原因。这里的不 识不同而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 能预见是指没有预见,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其中,没有预见是结 果,不可能预见是原因。因此,在一个具体案件中首先应当查明 参考文献: 【I高铭喧.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H1版社.1998年版. 是否预见,如果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那就可能构成故意 2]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意外事件。从逻辑上,在确认 3】陈兴良。曲新久.刑法案例教程(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高铭喧.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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