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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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
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吉政发[1986]22【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06.17【实施日期】198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吉政发〔1986〕22号)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4





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
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一些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阅读文件
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第三条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及其它重要的社会活动,要组织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代表参加。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在评选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和先进模范2/4





人物时,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亦应评选。

第五条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并根据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举办各种知识讲座。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提供学习材料和适宜的场所,保证他们的学习。
第六条党的组织生活
1.党员离休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分散安置的,可就地就近参加;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组织。党员离休干部三名以上的要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足三名的,可编入老干部管理部门的党小组或党支部。
2.根据离休干部的情况和特点,建立组织生活会制度,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离休干部要有必要的活动场所。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个场所组织离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要订一些报纸、刊物和图书资料,购置必要的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有条件的,还可增设一些必要的生活服务项目,为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八条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1.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就近为主。跨省参观,要从严控制,必须由省里统一组织。
2.跨省参观,离休后每人只限一次。当前只限于:(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县)级及享受处3/4





(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地专)级及享厅局
(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单独和结伴外出参观的,组织上不负责联系,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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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7894a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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