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

发布时间:2021-02-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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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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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上市资格
刖言
801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
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 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 (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
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 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 8.05B(2 18.02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 A章。发行人务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
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
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 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 要求。基本条件
8.02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
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 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
的私人公司。
8.04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05发行
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 &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
8.0 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盈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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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
下具备足够的营业 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 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 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 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 ,而在该段 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 2,000万港元,及其前 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 3,000 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 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
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
5亿港元;及(f
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 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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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A条的规定作出 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a
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 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
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5亿港元;及(f
(4 就《上市规则》第8.05(2(3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
业活动所产生的收 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 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
的虚晃交易
(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它纯粹因入账
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8.05A就「市值/收益测试」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向本交易所证明
(并获本交易所信纳其符合 下列情况,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
则》第8.05(3(a(b条的规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 相若的条件下
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 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 (至少三及令人 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 此等经验的详情;及
(2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8.05B在下列
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或修订或豁免上 述《上市规则》第&05条所载的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
(1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条款适用的矿务公 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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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为兴建一
项主要的基础设施而成 立的公司。本交易所认为,「基建工程」指 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
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藉以付
括道路、桥
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
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 港口及机场的建设。此等「工程项目」公司的新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 下列各项:
(a 其本身应是某项基建工程的其中一方,并有权兴建及营运该项基
建工程( 有权摊分有关之营运权益。该等工程项目可由申请人公 司直接或透过附属或合营公司进行。本交易所不会依据《上市规则》 &05B(2条考虑那些只出 资但不承担有关工程发展之公司的上市 申请;
(b 上市时,除了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载的业务外,没有从
事任何其它业务;
(c 该等基建工程必须在政府授予的长期特许或授权(在一般情况
下,上市时每一特许或授权工程必须有15年的剩余期限下进行, 并必须具备相当规模( 请人公司在该等工程的总资本承担当中, 所占份额一般至少必须为10亿港元,有关工程才算具备相当规模
(d 若有关公司参与多于一个工程项目,其大部分项目正处于尚未
施工或施工阶段;
(e 大部份集资所得款额将用于资助工程建设,而并非用于偿还债
务或购置其它基建工程以外的资产;
(f 其不会(并会设法确保其附属公司或合资公司不会在上市后
的首三年内,购入任何其它种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导致业务 性质改变,令业务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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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授权文件或合约所订明的不符;
(g 其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必须拥有所需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营
运纪录以及 政实力,确保能完成有关工程并使其投入运作。尤其 是,其董事及管理层在 新申请人所属的业务和行业内拥有足够( 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新申 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知 识及经验的详情;及
(h 本交易所视乎情况而要求的额外文件及其它事项的披露,包括
业务估值、可行性报告、敏感度分析及现金流量预测;这些文件及 其它事项将包括在新申 请人的上市文件内;或
(3
在以下的特殊情况: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记录,而且,发 行人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 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所需的资料就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及 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在此等情况下,有关发行 人须尽早咨询本
交易所,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 2.04条施以附加的条款。 8.05C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如属投资公司,则《上市规 则》第二^一章所载的条件适 全部或大部份的资产为现金或短 期证券,该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被 视为适合上
市,除非该发行人或集团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短期证
券」指剩余的年期少于一年的证券,例如债券或各种年期的票据。 附注:参阅《第3项应用指引》。
8.06如属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报告(参阅第四章)的最后一个
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 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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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有充份的市场需求。这是指发行人必须令
本交易所确信,将有足够公众人士对发行人的业务及寻求上市的证 券感兴趣。
8.08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有一个公开市场,这一般指:1

a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
25%由公众人士持有。
b对于那些拥有一类或以上证券(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
也拥有其它 别的证券)的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 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 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 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然而,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不 得少于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 得少于5,000万港元。
附注:1发行人应注意,无论何时,证券均须有某一指定的最低 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持有。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于最低 限额,则本交易所有权将该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已采取适当的
骤,以恢复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比为止。就此而 众持股量降至15%以下(如发行人已获得《上市规则》第

言,如公
8.0 81d
条下的公众持股量豁免,则有关百分比为 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
10%),则本交易所一般会
(2 尽管由公众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于最低限额,但如本交
易所确信,有关证券仍有一个公开市场,以及有下列其中一种情 况, 则本交易所可不用将该证券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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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关百分比达不到指定的水平,纯粹是由于某一人士增
持或新
收购有关的上市证券所致,而该人士是(或由于 该收购而成为 连人士;该人士之所以是或成为关连 人士,只是由于他是发行人和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主 要股东而已。该主要股东不得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亦必须独立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及 其他主要股东,也不得为发行人的董事。如发行人的董事
会中有该
主要股东的任何代表,该主要股东必须证明该 代表只属非执行性质。 一般而言,本交易所预期这条文 只适用于那些持有广泛投资项目( 有关的上市证券之夕卜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上市证券;那些曾于 发行人上市前及/或上市后参与发行人管理的风险资本基金,
持有的上市证券将不符合资格。发行人有责任向本
其所
交易所提供足够
数据,以证明该主要股东的独立性,并 在获悉任何会影响其独立性 的变化情况时,尽快通知本 交易所;或
(b 由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向本交易所作出承
示将于本交易所可以接受的指定期间内采取适当 恢复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最低百分 比。
诺,表
的步骤,以确保可
(3 无论何时,当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百分比低于规定的最低
限额,而同时本交易所亦批准证券继续进行买卖,则本交易所将 切监察一切证券买卖,以确保不会出现虚假市场;如证券价 任何异常波动,本交易所亦可能将该证券停牌。
格出现
C尽管证券无论何时均须维持指定的最低百分比由公众人士持
有,但若发学习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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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 是《收购守则》下一项全面收购(包括私有化计划) 所涉及的对象,本交易所可考虑给予发行人一项临时的豁免,
即暂时
豁免其遵守最低公众持股量的规 定,让其在可接受要约的期限结束 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将百分比恢复至所规 定水平。如获得此项豁免, 发行人须在豁免期结束后立刻恢复所规定的最低 比。
公众持股量百分
d如发行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 100亿港元,另外本交易所亦
确信该等证券 的数量,以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仍能使有关市场 正常运作,则本交易 可酌情接纳介乎15%25%之间的一个较低 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 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 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 的每份年报中连续确认其 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参阅《上市规则》第 13.35条)。此外,任何
拟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市场同时推出的证券,一般须有 (事前须与本交易所议定)在香港发售;
附注:经修订的介乎15% 25%之间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没有追 溯效力;2004331日之前已有的安排不会藉此作出修 订。2如属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 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 有。数目须视乎发行的规模及性质而定,但 在任何情况下(除选择遵守《上市规则》
充份数量
8.053条下的另类财务
标准测试的发行人外—参阅《上市规则》第 须至少为300人;及
8.05(3(f,股东人数
(3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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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8.09 (1新申请人的证券其中由公众人士按《上市规则》第 8.0 8(1 条持有的部(参阅《上市规 3〉第&24,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 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2 新申请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不得低于 2亿港元,而在计算是
否符合此项市值要求 时,将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所有已发行股本 ( 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它
(如有非上市或在其它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作计算基准。
(3 寻求上市的每一类证券(期权、权证或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类
似权利除,预期在 上市时的市值(不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 不得低于5,000港元。
(4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期权、权证或可认购或购买证券的类似权
利,则该等证券预期 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 不得低于1,000万港元。
(5 如再次发行某类已上市的证券,则不受本条规则所规限。在特
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确信拟上市的证券具有市场能力,则会接纳 较低的预期最初市值。
附注:申请人即使能符合最低市值的要求, 受为适合上市。
并不表示将获本交易所接
8.09A新申请人的非上市证券或在其它受监管市场上市证券的市值,
将以新申请人正申请上市 之证券的预计发行价作为计算基准。
8.10 (1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除在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
也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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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 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除外业务」
(a 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下列数据:
该除外业务的理由;
(i不包括
(ii有关除外业务及其管理层的描述,使投资者能评估该业务的性
质、范围及规模,并阐明该业务如何与申请人之业务竞争;
(iii
关证明申请人能独立于除外业务、基于各自利益来经营其业务的 事实;
(iv控股股东日后是否拟将除外业务注入申请人,以及控股股东拟
将或不将该除外业务注入的时间。如上市后有任何该等数据的转变, 申请人须在其知悉该转变后,尽快在报章上公告;以及(v本交易 所认为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
(b 若申请人在上市后拟购入任何除外业务,经扩大后集团须符合
《上市规则》第
8.05条的营业纪录规定;以及
(c 申请人在上市后与除外业务之间进行的所有关连交易,
遵守第十四A章的规定。
附注:控股股东在除外业务的权益包括:
均须严格
(i 该业务经由一家公司进行,控股股东作为该公司的董事(独立
非执行董事除外或主要股东之权益;
(ii 如该业务经由合伙企业进行,控股股东作为该企业的
合伙人之权益;或
(iii 如该业务是经由独资企业进行,控股股东作为该业务
的所有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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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公司为一家控股公司,则申请人可以一个集团为基 准,披露《上市规则》 8.10(1(a条所规定有关该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的资料。
(2 如新申请人的任何董事除在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
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与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
(a 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在显眼位置, 就每一董事在该
业务的权益,披露《上 市规则》第8.10(1(a(ii(iii条所规定 的数据,以及本交易所认为必需的任 何其它资料;
(b 上市后,董事(包括任何在上市后委任的董事必须
在申请人的年度报告中的 显眼位置,继续披露《上市规则》第 & 10(2(a条所规定的任何该等权益(包括在上市后收购的任何 权益的详情;以及
(c 董事亦须就其以往在上市文件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有关资料之任何转变,在申请人的年度报告内的显眼位置作出 披露。附注:(1事在该等业务的权益包括:
(i 如该业务是经由一家公司进行,董事作为该公司的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主要股东之权益;
(ii 如该业务是经由合伙企业进行,董事作为该企业的合
伙人之权益;或
(iii 如该业务是经由独资企业进行,董事作为该业务的所
有人之权益。
如该公司为一家控股公司,则申请人可以一个集团为基 准,披露《上市规则》第8.10(2条所规定有关该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的资料。(2学习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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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自2000430日后刊 发的首份年度报告开始,遵从
《上市规则》第8.10(2(b(c条所载的披露规定。
(3 《上市规则》第& 10(2条所载的披露规定,并不适用
于新申请人或上市 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如属于上述《上市规则》第 8.10(1(2条的情况,
本交易所可要求申请人委任 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确 保能充分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附注:董事应注意其对于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并且在履行 其董事职务时,必须避免 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有关 考虑会在以下情况出现:董事持有权益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 相类似,或董事议决发行人收购或不收购有关资产或
业务。董
事亦应注意,他们有责任不得以有损发行人的方式为自己谋取 利益。
8.11新申请人的股本不得包括下述股份:该等股份拟附带
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是不成合 理比例的「B股」B Share©。本交易所不会批准上市发行人
发行的新B股上市,亦不会允许上市发行人发行新 B股(无论
该等股份寻求的是在本交易所或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下 列情况则作别论:1本交易所同意的特殊情况;或
2如该等拥有已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以股代息或
资本化发行的方式,再次发行 在各方面与该等B股享有同等地 位的B股;但经此次发行后的已发行 B股的总数,与已发行的 其它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须大致维持在该次发行前的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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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申请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新申请人,须有足够的
管理层人员在香港。此一般是指该 申请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 事通常居于香港。
8.13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未缴足款的证券一
般会被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但该等未缴足款的证券须被本交易 所认为在转让方面未受不合理的限制,而该等证券亦可在公开 及正常情况下进行买卖。经本交易所批准的以分期付款方式来 销售的现有已发行的证 券,一般亦被视为符合此项条件。 附注:在香港,由于买方一般不就每宗交易办理过户登记,因 此,出售未缴足款证券的 卖方,不能确保其名字从股东名册除 下,因而他可能仍须承担缴付该证券其它催缴 股款的责任。为 使本交易所确信未缴足款的证券可在公开及正常情况下进行 买卖,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保证:
(a 发行人已作出充份安排,确保出售未缴足款证券的卖
方,可将一切缴付证券其它催缴股款的责任有效地转让予买 方,而不附带任何追索权;或
(b 发行人已限制证券的未缴款额最高为发行价的 50%, 其余额将于证券发行日 期后12个月内缴足,且发行人已详细 说明,该等证券在未缴足款时附有的特
殊风险;或
(c 发行人已作出准备,确保每宗证券买卖均须办理过户
登记,使证券的卖方于 买卖交收后不再是该等证券登记在册的 股东。& 13A (1如属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初次上市的证券,
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自其开始买卖日 期起即属「合资格证 券」。
(2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的安排以 符合第(1学习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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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的规定。
(3 如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只因法律条文影响其证券
的转让或所有权,而未能符合结算公司不时决定的合资格准 则,则第(1分段并不适用。
(4 特殊情况及在本交易所绝对酌情决定的情况下,本交易
所可以豁免新申请人或上 市发行人遵守第(1分段的规 定。(5发行人须尽其所能确保其证券持续为「合资格证 券」。8.14寻求上市的证券,须依循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 的法例、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 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 发行;依循该等法例或文件而设立和发行该等证券所需的一 批文,均须已正式发出。
815在不影响《上市规则》第 8.05A8.05B(218.03
关管理层经验的规定下,拟担任发行 人董事一职的人士,必 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符合第三章的要求。
8.16发行人须为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或须聘有经核
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以便在香港 设置其股东名册。
8.17发行人的公司秘书须为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
备履行发行人公司秘书职务所需的知识及经验,并符合下列其 中一项规定:
(1 如发行人于 89121日已经上市,该秘书须于
该日任职为该发行人的公司秘 书;或
(2 该秘书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执业律师
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 或专业会计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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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秘书为一名本交易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
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 的个别人士。
8.18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的证券,须同时符合适用于寻求上 市的证券,以及适用于该等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规定(参阅第十五章& 如就任 何类别的证券作出上市申请:
(1若该类证券全为未上市者,则上市申请须与所有已发
行或建议将予发行的该类证券有关;或
(2若该类证券有部份已上市,则上市申请须与所有再次发行
或建议将予再次发行的该 类证券有关。
8.20如再次发行某类已上市的证券,则须于发行前就该等
再次发行的证券寻求上市。
8.21 (1除下文第(2项另有规定外,如有下述情况,本交
易所一般不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 申请:(a该申请人曾于上市 文件建议刊发日期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12个月, 更改了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或
(b 该申请人拟于盈利预测期(如有或本会计年度(
者中以较长的时期为准 内,更改会计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
日。(2即使有上文第(1项的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一 般可获准更改其会计年度的起 计日或结算日,但须符合下列各 项规定:(a更改是为了使附属公司与新申请人的会计年度 一致;(b营业记录及盈利预测已作出适当调整,而所作的 调整,须在本交易所规定提
交的报告中作详尽解学习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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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及
(c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充份披露作出更改的原
因,及该项更改对新申请 人的集团营业记录或盈利预测的影 响。
8.21A (1新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
明。在作出这项声明时,新申请人 须确信其经过适当与审慎查 询后,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如有有足够的营 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 请人的保荐人亦须向本交易所书面确认:
运资
12个月所需。新申
(a 其已得到新申请人书面确认,集团的营运资金足够现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 计至少12个月所需;及
(b 其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新申请人适当与审慎查询
后作出的;而提供融资的 人士或机构,亦已以书面说明确有提 供该等融资。
(2本交易所不会要求业务全部或实质上属提供金融服
务的新申请人作出有关营运资金 的声明,只要新申请人令本交 易所确信:(a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信息;及
(b新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
构所审慎监督。
附注:有关保荐人的其它责任,请参阅第三 A章。
8.21B由保荐人、各包销商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在证券交易
前发出的研究报告,不得包括任何盈 利预测或其它前瞻性声 明,除非此等声明以大致相若的形式载于新申请人的上市文 件内。附注:有关保荐人的其它责任,请参阅第三 A章。被 视作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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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C在不损害《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的一般性原则下,
除非本交易所已另外给予豁免,否 贝打被当作新申请人看待的 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本第八章所载的所有基本条件。尤其
是,
在上市发行人获得注入资产或上市发行人正在收购资产的情 况下,所注入或收购的资产或经扩大后的集团均须符合《上市 规则》第&05条的规定,而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本 第八章 所载的所有其它基本条件。为释疑起见,发行人或顾问须尽早 咨询本交易所。包销商
822本交易所保留向发行人查询任何有关建议包销商的
财政情况的权利,如本交易所未能确信包销商有履行其包销责 任的能力,则可拒绝发行人的上市申请。 分配基准及「公众人 士」
8.23在新申请人的证券发售期结束后,新申请人与包销商
必须采用公平的分配基准,以分配 发售予公众人士的证券。
8.24本交易所不会视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为「公众人士」
(the public亦不会视关连人士持有的 股份为「由公众人士持 有」(in public hands此外,本交易所不会承认下列人士为 「公 众人士」: (1任何由关连人士直接或间接资助购买证券的人
士; (2就发行人证券作出购买、出售、投票或其它处置, 而惯常听取关连人士的指示的任 何人士,不论该等人士是以自 己的名义或其它方式持有该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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