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
发布时间:2021-02-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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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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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上市资格
刖言
8・01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
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 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 (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
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 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 8.05B(2 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 九A章。发行人务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
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
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 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 要求。基本条件
8.02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
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 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
的私人公司。
8.04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05发行
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 第&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
8.0 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盈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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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
下具备足够的营业 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 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 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 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 条,而在该段 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 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 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 3,000万 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 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
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
5亿港元;及(f新
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 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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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A条的规定作出 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a具
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 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
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5亿港元;及(f上
(4 就《上市规则》第8.05(2及(3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
业活动所产生的收 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 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
的虚晃交易
(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它纯粹因入账
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8.05A就「市值/收益测试」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向本交易所证明
(并获本交易所信纳其符合 下列情况,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
则》第8.05(3(a及(b条的规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 相若的条件下
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 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 够(至少三年及令人 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 此等经验的详情;及
(2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8.05B在下列
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并/或修订或豁免上 述《上市规则》第&05条所载的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
(1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条款适用的矿务公 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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