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01 12:47: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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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收费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号)等文件。二、收费标准(一)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收取;也可按工程概算中列支的数额收取;(二)按地方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三、监督费的收缴(一)大、中型工程项目,在受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时,收缴质量监督费全额的百之二十至三十,之后可按年度分期支付;(二)小型工程项目,在受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时一次性缴纳。四、监督费的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要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三)设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四)监督费的支出应由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五)办理行政事业收费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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