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设计采用技术措施,合理降低与控制旅游旅馆的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旅游旅馆的节能设计。
1.0.3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术语
2.0.1体形系数: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
2.0.2遮阳系数: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2.0.3窗墙比:窗墙面积与外墙总面积(含窗洞面积之比值。
2.0.4能效比: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kW与相应输入功率(kW的比值。
2.0.5供冷的水输送系数:供冷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
2.0.6供暖的水输送系数:供暖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旅游旅馆的分级标准,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3.0.2一、二、三级旅游旅馆应根据其等级、当地气象条件、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建筑规模与布局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择优选用相应的空调或采暖方式与设施。
3.0.3四级旅游旅馆一般可不设空调,但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等于大于26℃的地区,可设置夏季降温空调设施。冬季累年日平均温度程度通过低于或等于+5℃的总天数大于和等于60d的地区,可设置冬季采暖设施。
3.0.4设空调的旅游旅馆,当冬季需要进行采暖时,采用空调设备供热,还是另设独立的采暖系统,应根据旅馆等级与采暖期天数的多少,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确定,但不得不采用直接电加热的空调设备或系统。
3.0.5旅游旅馆冬夏季室内气候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第四章建筑围护结构4.1一般规定
4.1.1旅游旅馆的主要房间,宜设于向阳的和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一侧,朝向宜避免夏季太阳照射强烈方面。
4.1.2旅游旅馆宜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主体建筑宜避免过多的凹凸和错落。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体形系数,宜控制在以下。4.1.3四级旅游旅馆空调房间的空调设施,可不设新风供给系统,可采取设置开启的外窗等自然通风措施。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设置,应避开冬季的最大频率风向。不可避免时,要采取可靠的防风措施。
4.1.5严寒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并兼顾夏季隔热要求;夏热冬冷地区应兼顾冬季保温和夏季遮阳隔热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满足夏季遮阳隔热要求。
4.2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4.2.1外窗的面积不宜过大,主体建筑标准层的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45。
4.2.2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区应大于0.80;非严寒地区应小于0.60,或采取外遮阳措施。4.2.3外窗的保温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积极温性能等级,严寒地区不应低于二级,寒会区不应低于三级,其它地区不宜低于六级。
4.2.4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5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顶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规定。第五章空调5.1冷源
5.1.1当旅游旅馆的客房规模超过40间时,其空调冷源应采用冷水机组。
5.1.2当夏季有可利用的热源,且经济上合理时,其空调冷源宜采用额定蒸汽消耗低的吸收式冷水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