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货物买卖的运输、付款、保险等事宜均采用标准 FOB条款的,双方可采用本同。
买方:
地址:
传真:
卖方:
地址:
传真: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 款。
一、 描述
二、 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三、 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
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 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 也对由于不充
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 明。
四、 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 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
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 防止潮湿 ”,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
唛头为:
五、 交货期:
六、 装货港:
七、 目的港:
八、 保险
在fob和cfr条款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九、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
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 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
(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 %)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 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 15日内
有效。
十、文件
1. 提单/空运单:
(1 )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 运费到付(fob ) ”、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
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2 )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 运费到付(fob ) ”、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 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 合同写出明细。
3. 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 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 票的日期。
4. 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 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 7天内,将整套
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 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 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 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 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 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
十、装运:
在fob条款下:
(1) 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十二条第 1项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2) 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3) 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 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
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
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 30天
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 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4) 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么卖方将对空 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5) 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
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十二、装船通知
1. 卖方为了以下目的(1 )、( 2)、( 3)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 40天,用
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 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 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 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
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1) 在条款9中的1/ 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2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3 )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 1中
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4)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 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 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 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 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 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十三、技术文件:
十四、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 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 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 个月,
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 12个月。
十五、检验
(1) 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 10第4项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
/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 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 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 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 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
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
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 天以内有权拒收商
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 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
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 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 并
有权和卖方索赔。
十六、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
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 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 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 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
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 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 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 全部或部分更换 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 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 如果卖方 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十七、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
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 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 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卖方将迅
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 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
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 10周,
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十八、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 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
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 的 %,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 %。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 10天后卖方仍不能
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十九、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
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 也不能向其他机构
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二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二十一、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二十二、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62f038ba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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