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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 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 9 岁)、王某( 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
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
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 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
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
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
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
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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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
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
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 参考答案 ] 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
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
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
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
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
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
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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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站在外 ?”,“不,是老 我出来的。”“ 什么?”“因 我没完成作 。”邵校 把 个学生 到教 ,先是 其不完成作 的行 行了批 ,随后又 他 上未完成的作 。
下 了,老 来 邵校 , 起没 学生 教室上 件事, 邵校 : “不准随便停学生的 , 是学校的 章制度,你怎么忘了?”老 笑了:“校 ,你 得很 ,我也知道不 么做,但个 学生上 ,不按 完成作 ,如
果不吓 一下不行, 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 条 律, 反了 出去, 再 ⋯⋯” “再 什么?”,“ 个学生是我 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 我可以 他 上。”校 听后,思索了一会儿 :“你 种做法,听起来似
乎有理, 上是 的。不管哪个学生,老 都无 停他的 。 学生的管理
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 定相 背的做法, 再 , 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个学生,你 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 老 和邵校 做得 ? 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 性 , 此我 做哪些思考?
[ 参考答案 ] 邵校 做得 ,老 做得不 。 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
侵犯学生 益的案件。案例中的老 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 学生受教育 的行
。《中 人民国教育法》第 42 条第一款 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
各种活 ,使用教育教学 施、 、 料”的 利, 堂教学是教育教学
的主要活 ,教 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是 反教育法的行 。
另外,老 学生在教室 口 站, 是 学生的一种 相体 , 反了《中
人民国教 法》第 8 条第四款关于教 的 定:“关心 全体学生,尊重
学生人格,促 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等方面全面 展。”,也 反了《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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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
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22 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
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
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 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 5 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 5 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
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
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
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 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 ,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
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
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
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
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
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
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
问: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 5 名学生呢?
[ 参考答案 ] 学校应该收这 5 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
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 5 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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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
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学校应该予以保护。 这 5 名学生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
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 5 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11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 2000 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 2004 年 7 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
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伤害。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
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 2008 年 2 月 6 日,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
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 ] 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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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 私 的表 ;教 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 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 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 ;教 任由学生打 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 学生的 。 《教育法》第 29 条第三款 定, 学校 当履行 “ 受教育者、教 及其他 工的合法 益”的 ;《教 法》第 8 条第四款、第五款 定,教 当履行 “关心、 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等方面全面 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 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益的行 , 批 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 的 象;”的 。
由此案例,我 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 都 加 法律意 ,增 道德,关心、 学生,学校 依法 行教育教学管理活 ,教 依法 行教育教学活 ,学校和教 都 增 保 学生合法 益的意 。
12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 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 邱女士 女儿近来比 繁, 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 某反映情况,没想到 却将女儿 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 某 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 密切后,便在 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 包、日 以及 其他同学的信件, 不 同学和她 .原本性格活 的王雪 成了“孤家寡人”,同学 离她,不敢和她 。王雪在日 里写道:“ 老 常侮辱我,逼我 学。我一想起 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
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 10 月 4 日离家出走。4 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 在找到她 ,王雪哭着 求 搬出北京。 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 此事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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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 抑,后来被 断患上了 郁症。邱女士特
女儿 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 , 学手 没有
妥。 此,邱女士一家人 是学校在故意刁 他 , 接剥 了王雪的受教
育 . 此,去年 12 月 1 日,王雪将班主任 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的
求很 ,只要求老 的一声道歉。
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 2.当事人 反了什么法律 ?
当承担什么 任 ?
3.本案 我 有哪些启示?
[ 答案要点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学生王雪 (以及她的母 邱女士 )、
班主任 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 私 案。
(1)根据《教育法》、《教 法》和《未成年人保 法》的有关 定,教
当“关心、 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 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
的个人 私”,“ 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 和个人不得 匿、 弃;除⋯⋯外,
任何 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 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 包、日 ,并 其他
同学疏 王雪等歧 性行 ,未能尽到教 尽的 , 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
尊 ,侵犯王雪的 私 。
(2) 某的上述行 和王雪的离家出走、 精神抑郁的事 之 有因果关系,
造成了一定的 害, 承担相 的法律 任, 向王雪作口 礼道歉,并 予
一定的精神 慰金。
(3)学校 某 行批 教育,并 成其向王雪作口 礼道歉和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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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精神 .
3.本案 我 的启示有:
(1) 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 ,学校、教 和家 及 了解学
生在 个特殊 期的生理、 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 , 关心 每一个学生,
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 私.
(2)学校 加 教 的 德教育和行 ,增 他 的法制意 ,使其
在履行教育 的同 要尊重学生的 私 ,要有 学生人 的保 意 ,及
并 正教 的 做法和 激行 。
(3)学生 正确 理青春期感情萌 和与异性交往 ,加 自我 束,
遵守校 ,努力学 , 真完成 定的学 任 。与此同 , 不断提高自身
的心理素 ,加 自我保 .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 自身的合法 益。
13教 当众 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 年 11 月 6 日 10 20 分,呼和浩特 路一中高二 225 班的数学 上,
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 径直走向 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
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容 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 又将 男生手
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容当众 出。随后,王老 叫起了女生席嘉欣, 她近
期的学 状 行了点 。当天上午第四 体育 ,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
哭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 生,她再没去学校上 。 11 月 9 日 6 ,席嘉
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 5 父母离异后, 她和父 、奶奶一起生活。
出事前的 11 月 8 日晚,席嘉欣的同学 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 ,在
蜡 前默默 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 睡前, 送 奶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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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玩具熊。
“11 月 9 日 4 45 分,欣欣起床了,我 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 欣欣的 包 在沙 上,感 不 ,我就赶 她的班主任打,班主任 没去上学。等我出 ,公安人 已 来了,通知我女已 跳楼了⋯⋯”回想起当 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 ,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 《巴黎没有摩天 》 ,上面沾 了血 。事 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 写 奶奶、 姑姑及同班 4 名同学 3 份 。⋯⋯在堆 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 上, 有她留下的一段 言, 些 是写 王老 的:“王老 ,您 什么偏要 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
限的。您 我有偏 ,我知道,可也不至于 吧, 人的 私 您无 干涉⋯⋯” “王老 ,我恨您,老 什么逼我,都 束了”。
些 家人震惊不已。 他 从席嘉欣的好友 了解到王教 在 上 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 ,在 上 人 短信肯定不 , 但老 的做法十分不妥。女的自尊心很 ,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 的打 ,肯定 以承受。老 的
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 力,使孩子最 走上 路,校方 此事 主要 任。
但 在 上念出短信容一事,班主任王老 却不承 :“我只提到了短信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 的女生 次月考成 排在班 第五名,她曾找 我希望 座位,我当 就答 了她。每次她上 台做 ,只要是答 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 她。其 ,我在她身上 注了很多关 ⋯⋯”
分析: 1.当事人 反了什么法律 ? 2. 当承担什么 任 ? 3. 本案 我 有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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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 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 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 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的部分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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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的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的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王老师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的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学校可根据王老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启示:(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
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波动, 加强与学生及其家庭的沟通,解除其不良心理隐患,杜绝变相体罚行为。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
权和人格权,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4)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并应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与教师交流和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不断提高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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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珍惜生命。
14.案例分析: 小明和小华是 S 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
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
共花去医药费 1000 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参见第 7 题)
. [参考答案 ]在这起事故中, 小明的监护人和 S 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小
明未满 10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 S 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
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 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
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15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
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 5000
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
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 6 月天,
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
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
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
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
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 2.当事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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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
. [参考答案 ]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
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颁布的教
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
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
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
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
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
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
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
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
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
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
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
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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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方式进行创收,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6教师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案
某校初中教师林青信奉某宗教,其本人每天进行祷告等宗教活动,并佩带宗教饰物。他还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宣传宗教,并劝说学生信奉该宗教。学校领导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并告诫他不准向学生宣传宗教,但林青不听。学校领导欲将其解聘,但林青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信仰宗教的自由。
试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教
师林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教育法》第八条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和
社会公共利益。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
教育制度的活动。林青在课堂上宣传宗教是违反《教育法》的。
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意味着宣传自由。 《教育法》和学校限制的是林青的宗教
宣传自由《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
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学生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林青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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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
教师,但是我觉得林青老师认识上有错误,通过教育还是有挽救的余地的。不必
要动不动就要解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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