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近因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01 10:02: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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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有限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不是指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指由保险人和/或责任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和费用。一些原因(所谓的“承保风险”。因此,在海上保险索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即英美法系近因原则。① 原则上,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承保风险是原因,其结果是保险标的的损害,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索赔的前提。
英国海上保险法学家维克托·多佛在考虑了各种先例和各种情况后,总结了短期诉讼原则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是效率,而不是时间。在确定原因时,虽然可以忽略原因,但必须用常识解释,以支持但不否认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即最接近的原因与最终的成功或失败之间必须有不间断的直接联系;最终损失之间出现新的中断原因,新的中断原因将被排除在外。前者取决于新理性的效率和控制力。



1938年,在“拉娜·扎菲特船舶和进口公司诉环球保险公司”一案中,“翡翠”号在航行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延误而腐烂。被保险人认为“搁浅”是货物损坏的直接原因。根据保险单,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认为衰减或固有缺陷是直接原因。根据保险单,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一个有效的原因,不仅是一个非主要原因,而且结果是比较及时的。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装货时状况良好,在正常航行中不会腐烂。造成损害最直接的原因是海上危险的搁浅,而不是搁浅造成的延误。根据海运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
基于以上理论和案例,近因原则的内涵如下: 近因是指近因,远因不视为近因。
2接近原因是指有效接近,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这不是及时接近,也就是说,它不是造成损失的最终原因。因此,接近的原因不是直接原因。如果直接原因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效果,而是受制于另一个原因,那么即使是间接原因也被视为最接近的原因。从法律逻辑的角度,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401d9514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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