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货物运输保险(定稿)

发布时间:2023-03-01 10:02: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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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货物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保险标的
第三条 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 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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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六)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扣押、哄抢、政府征用、没收;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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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8d87cc0066f5335b8121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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