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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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本文是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检疫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松材线虫病检疫任务,其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在发生区和与其毗邻地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十三条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