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最新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06 14:5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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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10]129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11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同时废止。

    附件一: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100)

10.O

最低收费额2000元。

2

100——1000(1000)

4.5

3

1000——5000(5000)

1.2

4

5000——10000(10000)

0.8

5

10000— — 100000(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或协商)

注:1、按差额定律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2、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合计值为计费额度。

 

 

 

 

 

 

二、计时收费标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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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人员级次

收费标准(元/小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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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席合伙人、总评估师

800—1000

p

< class=' _2'>

2

合伙人、部门经理

400—600

p

< class=' _2'>

3

注册评估师

200—40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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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助理人员

100—2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发改价格[2009]291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入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1目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6104492b160b4e767fcf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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