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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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服务应用等构建网上政府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通过政府网站获得政府信息与服务的权利,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中心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规划、建设、改造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和向政府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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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成本或时间。
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或保留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志加以使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互联网信息共享原则)在遵循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生成和发布的信息应当与需要该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采集。
第七条(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实现功能的不另建系统,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与服务。
第二章政府网站建设
第八条(领导机构与主管部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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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规划、审批、指导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中心及运维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发展规划)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经同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网站建设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进行审批。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网站(除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进行审批,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内政府网站新建或变更等存量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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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托县人民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应当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未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网站不得建设或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命名规范)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jiangxi.gov.cn中文域名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代表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jx□□□.gov.cn,或www.□□□.jiangxi.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或中国江西□□□,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江西□□□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目前已经开通的政府网站,如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需重新申请域名,原域名可以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必须切换为新域名。
第十二条(网站语言及链接)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的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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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三条(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职能以集约化建设模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与服务。
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的具体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重复建设禁止)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新建通过互联网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安全要求)政府网站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政府网站安全保护系统,服务器必须全部安装正版软件。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省软件产品;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与社会评价制度)省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监察厅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综合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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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制定,包括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功能和网站安全等。
各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辖区内政府网站进行综合排名。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三章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七条(免于书面形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和咨询建议事项时,可以接受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并公告申请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统一门户网站)政府机关应当以人为本,整合政府网站建设,以使用者为中心,实现通过门户型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集中的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网站和下级人民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残疾人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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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在线信息公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条(在线服务与参与)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活动,须同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意见征集。各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等,要积极主动到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
第二十一条(在线服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处理的全流程的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危机处理能力建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积极探索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和处理社会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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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自然灾害的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危机应急预案中,应专门说明如何通过政府网站,使社会突发事件、灾害预防、反应和恢复的信息能够准确有效地传递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平息谣言,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培训与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网站运用能力的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多种接入方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网站应当提供互联网、移动通信、掌上电脑等多种访问方式。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政策)政府网站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与服务。
第四章政府网站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除此之外还应明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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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网站责任人员,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管理和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以设立专职人员负责。
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应当参与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综合协调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本部门(单位)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建设的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网站业务培训;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本部门(单位)现场和纸质办理事件的具体目标及方案;考虑政府网站相关措施对于残障人士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结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除定期会议外,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就政府网站建设的特定事项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八条(安全制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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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要求,可以不定期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对在信息安全风险评测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检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特别重要的稿件和重要信息是否建立审看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七)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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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条(减少信息重复录入)政府网站应当收集及发布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采集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方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当重复录入和采集。发布信息的部门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三十一条(政府网站发展资金)设立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集约化政府网站项目研究、试点、建设、开发、推广,支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和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
政府网站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第三十二条(政府网站建设与运维经费保障)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支,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优先保障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的运行维护资金。
第三十三条(鼓励减少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互操作标准)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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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证不同操作系统、软件系统、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重大政府网站建设项目,应当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五条(收费禁止)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责任)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批准政府网站建设的;
(二)明知是重复建设的政府网站建设项目而予以批准的;(三)对于应当批准的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的项目而不予批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政府网站检查的;(五)不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运维资金保障的。第三十七条(提供方责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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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二)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不及时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和非涉密文件的;
(三)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四)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五)不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政府网站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制定自查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检查的;存在长期不更新、不维护栏目甚至错误链接的;
(六)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七)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八)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九)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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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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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6f166da98271fe910ef9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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