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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服务应用等构建网上政府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通过政府网站获得政府信息与服务的权利,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中心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规划、建设、改造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和向政府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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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成本或时间。
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或保留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志加以使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互联网信息共享原则)在遵循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生成和发布的信息应当与需要该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采集。
第七条(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实现功能的不另建系统,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与服务。
第二章政府网站建设
第八条(领导机构与主管部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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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规划、审批、指导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中心及运维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发展规划)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经同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网站建设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进行审批。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网站(除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进行审批,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内政府网站新建或变更等存量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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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托县人民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网站的新建或变更应当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未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网站不得建设或变更。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命名规范)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jiangxi.gov.cn,中文域名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代表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jx□□□.gov.cn,或www.□□□.jiangxi.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或中国江西□□□,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市、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江西□□□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目前已经开通的政府网站,如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需重新申请域名,原域名可以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必须切换为新域名。
第十二条(网站语言及链接)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的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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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三条(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职能以集约化建设模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与服务。
鼓励整合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的具体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重复建设禁止)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新建通过互联网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安全要求)政府网站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政府网站安全保护系统,服务器必须全部安装正版软件。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省软件产品;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与社会评价制度)省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监察厅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综合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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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制定,包括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功能和网站安全等。
各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辖区内政府网站进行综合排名。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三章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七条(免于书面形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和咨询建议事项时,可以接受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并公告申请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统一门户网站)政府机关应当以人为本,整合政府网站建设,以使用者为中心,实现通过门户型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集中的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网站和下级人民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残疾人使用;
(二)更新及时,信息可靠;(三)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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