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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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作者:张承东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
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义务制度的重要部分,因其致力于发挥董事对于公司的积极作用,愈发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十分粗略模糊,为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本文从勤勉义务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其他国家理论实践的借鉴研究,意在探索出一种适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在现代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也渐渐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因此如何防止董事滥用权利,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成为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列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制度位于第147条,前后两次修改均只对勤勉义务做了抽象规定,并未对内容含义和判断标准具体展开,无疑为该制度的实践摆下一道难题。本文拟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理论的研究,结合当下我国的公司发展现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做出一点探索。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
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其具体含义进行说明。对该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中的解释,即勤勉义务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认真、尽到普通谨慎人应有的合理注意,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此外对于勤勉义务的理解也可以结合其他国家对此的定义,如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注意义务。因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也与英美法中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二、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达到何种注意程度才可称为是已尽到勤勉义务。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传统多有不同,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大相径庭,自然在该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本章重点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一)美国法中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8.30条中对于勤勉义务的界定可谓是美国各州规定的典型代表,其中首先规定了董事履行义务的三种原则:(1)善意行事(2)行使职权时应尽到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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