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脸谱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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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仙庄矿地面考勤管理的规定

职工考勤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达到管理精细化要求,矿对地面岗位职工实行脸谱考勤,现就脸谱考勤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考勤设备安放地点及考勤机考勤范围1、考勤设备安放地点
矿在政工楼、采掘楼、选煤厂、社区中心办公楼、原房地产水电科、南二风井安放脸谱考勤机。
地面考勤实行分片管理,从事地面工作的职工必须到指定的考勤机考勤,在其它考勤机考勤,系统不能识别,考勤结果无效。
职工面部距离考勤机屏幕50cm左右,面对考勤机屏幕,观察屏幕中头像位置,调整头部确保面部在绿色框内成像,当看到屏幕中出现“照片”“姓名”等信息时即为考勤成功。
2、考勤机考勤范围
政工楼和采掘楼考勤机承载在矿内上班的地面岗位职工的考勤。
选煤厂考勤机承载选煤厂职工的考勤。
社区中心和原房产水电科考勤机承载在工人村上班的地面岗位职工的考勤。
南二风井考勤机承载在南二风井和瓦斯电厂上班的地面岗位职工的考勤。
矿对考勤机实行属地管理,考勤机所在单位负责矿考勤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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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机器卫生,有关人员应维持好考勤秩序,对考勤职工进行严格监督。考勤机损坏由所在地单位负责追查处理,查出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单位负责赔偿。
二、职工出勤的认定及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1实行地面考勤的职工应按时间在指定的考勤机进行脸谱考勤,完整考勤结果小班由上班、下班两次记录统计完成(小班职工上班时必须刷两次脸,下班时必须刷一次脸,多刷会影响考勤记录),只有其中一项考勤记录视为无效;大班分上、下午四次(上午两次、下午两次)记录统计,全天只有其中三次或三次以下的,考勤记录视为无效。在规定上班时间前1小时和规定下班时间后1小时内进行考勤的记录视为有效考勤记录,否则视为无效考勤记录。
2、职工因公外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按正常出勤处理,出具的证明应在本人外出前交人力资源部考勤室,证明只在有效期内有效;学习培训的,根据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考勤记录,按地面出勤处理。
3职工在矿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考勤、下班时间之前考勤的,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职工班中因公离矿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提前交考勤室,按正常出勤处理,否则,按早退处理;无考勤记录的(公出除外),按旷工论处。
4、职工一个月内第一次迟到、早退或脱岗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或脱岗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或脱岗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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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执行。
5由别人替考勤的,替考勤人和被替考勤人均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职工采用以上班考勤后,外出或回家干私活,到规定时间来进行考勤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出勤的,一经发现,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不坚持原则,对违规考勤监督不力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各类假期的规定
1为保证职工出勤的相对稳定,工资部门应会同各单位安排好职工的正常轮休和年休假,职工应按工资部门排定的轮休日进行正规轮休,不准串休、连休和换休。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安排职工并休。正常轮休和年休假不休息的,按正常出勤考核。
2、职工请探亲假、产假、晚育假、婚丧假、年休假、事假、病假等,必须在假期生效前将有关手续报工资部门审核考勤,过期假按旷工论处。职工休假结束,应到单位销假上班;假期未满要求上班,应到工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3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工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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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部门负责考勤的具体管理,考勤员应以考勤机记录为基础,结合各类假期手续和相关考勤证明材料,汇总填报职工个人月度出勤,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工资部门负责每日上午在矿内公布前一日缺勤情况,并与文明创建挂钩考核。
考勤员应严格执行考勤有关规定,严守纪律,禀公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予以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通讯组负责考勤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查、维修,对漏、丢信息等现象,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因维护、检修不力影响考勤,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罚通讯组300元。
3、武保科负责协助考勤机所在单位共同做好考勤机保护工作。
五、其它有关规定
1、新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单位仍要建立点名簿,实行班前、班后点名,工资部门每十天抽查一次,发现单位点名簿与机器考勤不符的,每人次罚单位负责人50元。职工出勤一律以考勤机考勤为准。如遇机器故障,以单位考勤为准。
2、由于生产需要,整体调整考勤时间,必须由矿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个别职工调整考勤时间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予调整。
3、对破坏地面考勤系统设备的职工,一经发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六、本规定从201451日起执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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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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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7be81a8763231126fdb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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