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01:00: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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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X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8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补助资金及县财政配套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安排在以下方面使用:

(一)县、镇、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二)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三)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四)农特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县财政配套资金主要安排在以下方面使用:

(一)“智慧X”项目建设;

(二)服务于本县企业、居民生产生活的电子商务网上平台建设,以及在知名电商平台上X产业带建设;

(三)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

(四)支持县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建设;

(五)对优秀电商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扶持;

(六)补充中央专项资金使用不足部分;

(七)其他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透明规范、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为:确定实施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贸局、财政局组织验收→电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分管领导审签→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县经贸局为项目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县电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二)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三)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电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扶助项目;

(三)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按照综合示范项目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方式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公开招商、政府签约合作及电商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十条按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和规模,项目主体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报材料。

(一)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1、企业申请报告;2、承办企业基本情况;①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行时间。②入驻平台网商(含电商、网商、网店、村服务网点)基本情况:含地址、姓名、网上开店时间、网址、联系电话、店面(内、外)图片、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等。③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公共服务中心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3、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合同、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二)仓储物流配送体系。1.企业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3.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县级配送中心、乡镇站、村服务站内、外和设备图片;4.物流信息平台收、派件数据报表;5.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三)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1.企业申请报告;2.服务站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3.服务站点基本情况: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面积、人员就业、配送辐射半径、建设及网上运行时间、站点店面(内、外)图片;4.与站点签署的协议书;5.村级服务站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6.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四)电子商务培训。1.承办单位申请报告;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5.培训人员考勤签到册;6.培训人员花名册;7.每次授课现场照片。

(五)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1.企业申请报告;2.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验收证明材料;3.品牌建设和追溯系统建设方案;4.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六)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建设。1.企业申请报告;2.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验收证明材料;3.线上线下馆建设方案;4.线上线下销售业绩证明;5.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根据《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和《电子商务示范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材料和实施情况按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资金奖励补助意见,并报县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缴收回支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X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按要求在县政府和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并及时报送商务部统一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对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eb7433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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