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事字[1981]113号

发布时间:2013-02-05 02:4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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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
费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
销手续,方便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有利工作,拟对中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探亲路费实行包干管理。经征得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财务
部门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探亲路费: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
(符合坐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卧中铺票价);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计
算;往返市内交通费按1元计算,长途汽车费按前次探亲的实支数计算;
符合中途转车、转船住宿条件的,其住宿费按一天4元计算。将全部探亲
路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直接作经费支出处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对不
宜实行探亲路费包干的,仍可采用先借款,后报销的办法。

  二、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
,经审批后,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时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
);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审
批后,其探亲路费(指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发
给个人。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
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改变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
遇的规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
领报。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7a457b27284b73f242505c.html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事字[1981]1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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