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发布时间:2011-08-15 05:01: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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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郭伟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5 月20 日上午9:00 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韶钢松山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126c0f844769eae009ed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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