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22:45: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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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3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3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4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1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03067c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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