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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保函业务管理,规保函业务操作,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交易真实、防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保函业务由营业部受理,以县级联社名义出具。
第二章保函种类
第五条信用社只办理非融资类普通保函,受益人必须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成立,经信用社审查确认保函约定的违约赔偿事实已经发生后才予付款。
第六条信用社可办理以下种类的保函:
(一)投标保函:信用社接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在投标后不更改原报价条件,不撤标,不改标,并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供销或承包合同并提交银信部门开立的履约保函。投标人即申请人,招标人为受益人。若投标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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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则信用社将根据招标人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代付索赔款项。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具体依照招标人文件规定确定)。
(二)履约保函:信用社应投标人或卖方的申请,向招标人或买方开立的书面保证,保证投标人或卖方合格地履行工程承包或供销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若履约保函的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信用社则负责对受益人即招标人或买方进行赔偿。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
(三)付款保函:在货到付款的货物买卖中,信用社接受购货方(申请人)的委托,向销货方或收款方(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如购货方(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信用社将根据销货方或收款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代付购货款。
第七条信用社暂不办理受益人为境外机构或者以外汇结算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