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暂行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0 08:47: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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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

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2016】321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建房【2005】224号)等规定及要求,我市决定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资金托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管理。

二、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宿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为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存量房交易应进行合同备案后方可申请所有产权转移手续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实行自愿原则

五、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六、有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签订《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金融服务委托协议》后,承办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托管,设立专户专柜,按托管协议要求收存和支付交易资金。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计息,交易资金托管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存量房出卖人因对存款凭证及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由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

九、存量房交易因故中断,按程序解除合同备案,返还托管资金。

十、托管合作银行未按规定收存和支付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二、通知由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4c21fdff00bed5b8f31d7b.html

《宿州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和资金托管暂行办法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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