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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禁捕保护区名录通告发布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其他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或针对特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利用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长江渔业资源状况,组织确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数量、捕捞能力总量和特定资源可捕量,并确定省际间分配方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分配的指标限额。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209a0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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