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30 22:5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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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2016年修订)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近年我区实际情况和物价因素,特对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修订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漏不重,对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合理部分不予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补偿是对因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地上物经济损失的弥补,而非价值交换。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指导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动态调整原则。指导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满3年后也应重新公布。

二、抢种抢建等行为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广东省指导标准。

会城地区(含经济开发区、圭峰区):养殖水面、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12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82万元/亩。

双水、司前镇: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23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04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8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91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55万元/亩。

其他镇(区):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84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66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59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68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44万元/亩。

征地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需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由征地单位另外制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安置补助费提高部分最高不能超过以上土地补偿指导标准的20%)。

(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现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集有建设用地,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宅基地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使用权补偿事宜,村集体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使用权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宅基地置换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按市、区、镇的村庄规划标准,选址规划新的宅基地与使用权人进行等额置换。

具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加4%边角地面积由镇(街、区)包干统筹处理。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临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一)稻田。每亩补偿2500元。

(二)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果蔗(含食用黑蔗、黄皮蔗、白皮蔗)每亩补偿8100元。

(三)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800元。

(四)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

1.桉树商品林。

桉树商品林补偿包括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和经营损失性补偿。

1)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

剩余经营期按每年每亩200元标准累计(剩余经营期最高补偿到15年,剩余经营期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2)经营损失性补偿。

2年以下(含2年) 补偿2500/

林龄23年(含3年) 补偿2800/

林龄34年(含4年) 补偿2000/

林龄45年(含5年) 补偿1500/

林龄5年以上 补偿1000/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其它商品林。

1)速生相思。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

10年以上 补偿1000//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松、杉类。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

10—15年(含15年) 补偿2500/

15年以上 补偿1000/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3)其他树种 补偿3000/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3.生态林。

1)乔木 补偿3500/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灌木林 补偿2500/亩。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4.其他零散青苗。

1)象草:20/平方米;

2)葡堤榕: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50/棵,8—10厘米(不含10厘米)75/棵,10—12厘米的120/棵,12厘米以上的150/棵;

3)沉香: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40/棵,4—5厘米(不含5厘米)90/棵,5—6厘米的130/棵,6厘米以上180/棵;

4)黄花梨:直径4—6厘米(不含6厘米)80/棵,6—7厘米(不含7厘米)120/棵,7—8厘米的200/棵,8厘米以上250/棵;

5)细叶紫薇: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250/棵,8—9厘米(不含9厘米)450/棵,9—10厘米650/棵,10厘米以上700/棵;

6)大红花: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60/棵,4—6厘米(不含6厘米)120/棵,6—7厘米的200/棵,7厘米以上250/棵;

7)桂花:直径7—9厘米(不含9厘米)400/棵,9—11厘米(不含11厘米)800/棵,11—12厘米1200/棵,12厘米以上1300/棵;

8)紫薇树:直径10—12厘米(不含12厘米)150/棵;12—15厘米(不含15厘米)250/棵;15厘米以上400/棵;

9)大叶铁树:高度1.0—1.5米(不含1.5米)100/棵,1.5—2米(不含2米)150/棵,2米以上200/棵;

10)茶花:直径4—5厘米(不含5厘米)200/棵,5—6厘米(不含6厘米)320/棵,6厘米以上400/

11)五指毛桃:20/棵;

12)鸡蛋花:1—3年(不含3年)80/棵,3—5年(不含5年)150/棵,5—6年(不含6年)200/棵,6年以上250/棵;

13)金银花:120/棵;

14)牛大力:每亩定植不超过500棵,其中,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10000元(每棵20元),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60元),定植4年及以上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

(五)葵树。

葵树补偿标准为定植300/亩。1.5米(含)以上的成片12000/亩,散种40/棵;0.5米(含)—1.5米的成片7500/亩,散种25/棵;0.5米以下葵苗成片4500/亩,散种15/棵。

(六)竹。

成片种植5年以内(含5年)的每亩补偿4000元;5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0元。零散竹,以810株为一丛(堆),5年以内的每丛(堆)补偿100元,5年以上的每丛(堆)补偿150元。

(七)果树。

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和其它作物的,以主栽果树作为青苗补偿品种,其它间、套种品种不作计补。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1.荔枝树。

成片(合理密植,下同)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4年以上每递增一年,每亩补偿递增2000元;树龄递增至15年或以上,每亩最高补偿35200元。

零星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1年及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1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50元;树龄4—5年(不含5年)的,每棵补偿330元;树龄5—7年(不含7年)的,每棵补偿430元;树龄7—9年(不含9年)的,每棵补偿530元;树龄9—11年(不含11年)的,每棵补偿630元;树龄11—13年(不含13年)的,每棵补偿730元;树龄13—15年(不含15年)的,每棵补偿830元;树龄15年及以上的,每棵补偿880元。

2.龙眼树。按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连雾、火龙果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龄超过7年以上的,按7年计算补偿。火龙果亩植基数为500株,其他亩植基数为40棵(株)。

4.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

5.桑、鸡蛋果、青枣树和棚架种植的西番莲、葡萄。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60%计补。

6.菠萝、草莓、西瓜、香瓜。成片每亩补偿5800元。西瓜、香瓜亩植基数500株,菠萝亩植基数2500株,草莓亩植基数7000株。

7.番木瓜树(俗称: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967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6527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43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22元。

8.蕉树。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55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8150元。零散蕉树,以3—5株为一堆,半年以内的每堆补偿6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堆补偿70元;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66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55元。

9.番石榴。本地番石榴(胭脂红),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以荔枝树7年树龄的补偿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减10%(如8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90%”9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80%”,下同)计补。

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1年以下(含1年)的,每亩补偿4400元;树龄1—3年的(不含3年),每亩补偿88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亩补偿11000元;树龄4—8年(不含8年)的,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8—9年(不含9年)的,每亩补偿14300元;树龄9年以上的,按8—9年标准每增加一年递减10%

零星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在1年以下(含1年),每棵补偿44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88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10元;树龄4—8年(不含8年)的,每棵补偿132元;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每棵按143元的补偿标准每年递减10%

10.桔、橙、柠檬、佛手、柚。定植幼苗,成片每亩补偿1500元,每棵15元;定植3年以内的未投产树,成片每亩补偿7500元,每棵75元;定植2年或3年的初产期树,成片每亩补偿15000元,每棵15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盛果期树,每亩补偿23500元,每棵235元。

11.新会茶枝柑。

会城(含圭峰、开发区):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15000元(每棵1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2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5000元(每棵2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3000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3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35000元。

双水镇、三江镇:按会城补偿标准的90%计补。

其他镇:按会城补偿标准的80%计补。

非新会茶枝柑的其他柑类,按桔、橙、柠檬、佛手、柚类的补偿标准计补。

(八)荷花塘、莲藕塘、茨菇(慈菇)、马蹄等。开发费每亩补偿800元,青苗每亩补偿5600元。

(九)花地、苗圃地、花木场。

1.花地、苗圃地、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按照搬迁费用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20000/亩。

2.对苗圃地(花木场)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2.1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3.6元;花盆口径40厘米及以上的每盆补偿4.8元。

(十)零星树木。

1.榕树。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3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5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 每棵补偿600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25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75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235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775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棵补偿16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27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385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5850元;胸径50厘米的每棵补偿75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

2.木棉树。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3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2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5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70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90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20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60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3000元。

3.罗汉松、柏树。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每棵补偿2元;高度0.5—1 (含1米) 每棵补偿15元;高度1—2 (含2米) 每棵补偿40元,在此基础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00元。

4.发财树。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 (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5元;胸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250元。

5.散尾葵。树苗每棵补偿25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35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4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80元。

6.大王椰子树。地径10厘米以下 (含10厘米),每棵补偿35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40元;地径15—45厘米(含45厘米),每棵补偿143元。

8.杂树。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40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56元;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9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528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8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8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68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66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84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08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4000元;胸径9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20000元。

(十一)鱼塘。

按征收时所涉及的鱼塘水面面积计算。

1.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

按搬迁费用计算补偿。属混养的,按捕捞品种比例计算补偿。

属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叉尾等品种,若以上鱼类为主养并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优质品种鱼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中华胭脂鱼、鲟鱼、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鲂鱼、长吻鱼危、虾类、瓜仔斑(黑瓜仔)、禾顺、乌头鲻、本地塘虱、生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太阳鱼、巴西鲷、黄颡鱼、泥鳅、山斑鱼等。

属名贵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6500元。名贵鱼类及海鲜类包括笋壳、蟹类、桂花鱼、鳗鱼、河豚、黄鳍鲷、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

(十二)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1.种公猪、繁殖母猪,搬迁种公猪每头补偿100元、繁殖母猪每头补偿50元;体重25公斤以上(含25公斤)肉猪,搬迁每头补偿30元;体重25公斤以下(不含25公斤)猪苗,搬迁每头补偿20元。

2.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0.5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1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5元。

3.猪舍用品。上猪台1200/个,产床1200/个,定位栏100/扇。

(十三)滩涂。

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1.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

1)落羽杉。

5年以下(含5年) 补偿2500/

5—10年(含10年) 补偿3000/

10—15年(含15年) 补偿2500/

15年以上 补偿1000/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100株计。

2)红树林。

当年造林 补偿4000/

2年以上(含2年) 补偿8000/亩。

2.咸围(涵围)。咸围(涵围)征收补偿(青苗)标准为200/亩。

(十四)迁坟。一般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穴补偿1200元,砖砌或水泥坟每穴补偿1500元,有石碑墓堂灰坟每穴补偿3000元。

(十五)水利设施。

1.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建的设计标准计算补偿。

2.拆除后不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置价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可移动的生产工具(如水泵等)原则上不作补偿,只支付搬迁费,且同一类型的生产工具原则上一户最多只补一个。其中:

1)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45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2)排灌管,按直径计30厘米以下(不含30厘米)50/米,30—60厘米(不含60厘米)80/米,60厘米以上100/米。

3)排水窦。5米长以上(含5米)的,直径40厘米6000/个,直径60厘米8000/个,直径80厘米10000/个;5米长以下(间窦)的,直径40厘米2000/个,直径60厘米2500/个,直径80厘米3000/个。

4)水管。PVC管不分型号5/米;复合管不分型号7/米;镀锌管(4厘米)8/米;镀锌管(6厘米)10/米。

5)水泵搬迁。汽油机配泵1600/个;15匹柴油机配水泵3500/个;18匹柴油机配水泵4800/个;20匹柴油机配水泵5600/个;电排水泵(6寸)840/个;电排水泵(8寸)1260/个;电排水泵(10寸)1400/个。

6)水电设备搬迁。用电表箱、自来水表箱按安装发票结算,如没有发票的,25千瓦以下(含25千瓦)4500/套,25千瓦以上6000/套;电线(固定三相线只补生产用线,单相用电不作补偿),铝线4/米,铜线15/米;电线杆,水泥杆7200/条、9250/条,木杆70/条;18千瓦以下发电机2000/个;20千瓦发电机2800/个。

(十六)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

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综合补偿,已包含基本装修、室内给排水电通讯线路等补偿。

1.合法民用房屋建筑(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

1)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如期交付房屋的被拆迁户,给予相应奖励补助: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600/m²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400/m²

2)拟征收的房屋如属权属人家庭唯一住房(由所在镇街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查档),权属人能在政府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房屋的,经权属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12000元;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以外地区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9600元。

2.合法工业厂房、仓库建筑(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其他临时建筑物。

5.晒谷场。

6.化粪池、水池。

7.水井。

8.围墙。

9.角石挡土地墙。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改造片区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十六)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后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十七)其他。

1.广告牌。已办理设立审批相关手续的,按评估价补偿;未办设立审批手续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按造价补偿。

2.大树、风景石等大型物件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协商或评估价格确定。

3.套种作物及零散分种的短期作物原则上不作补偿,所有在承包面积范围的种养殖面积、附着物面积和构建物面积等不能重复计算。

4.对于在农地或林地上从事与该地块土地用途不相符的项目(如用于工业或商业等),原则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性,如定为合法的,按本文相关条款或评估价进行补偿;如定为不合法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如自行拆迁的,给予一定搬迁补贴。

(十八)相关概念释义。

1.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2.树龄测算办法:一是查阅造林档案,根据林木种植时间确定树龄;二是根据树木年轮测定树龄。

3.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4.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5.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需约定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清理时限。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清理地上物,逾期不清理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处置。

六、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对超出本指导标准的,由征地单位商建设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八、本指导标准由新会国土资源分局商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海洋渔业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九、本指导标准自201612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143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922db7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e8.html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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