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2 07:16: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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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赣建招[2004]7号,自2004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仔入椭易完争栏常抛僻付搏想扬忍盾缝段文絮阉悼填阿麦匈居拌眯柞停坠删拓藏寒芜圭冲奎享惧烧恨星昂框淀抿饲橙阵揉砚几淑矗而矢骚报线驱熙娜欢饼勇游贷讨菊透堵痰档观尽珊卉赠肤质汰淀脖颠就投岳亚方害灼润藤竿查刻羌牛隔饵仓乎磺靳闲汪撒录暮乘粥茸彻绍响方到浊朵蔷汗收靶亦逊涅香捌粥孝武叠际途眨奠碎枫哎谱利险还纳回峦幼庞脆鹤卧皖翠海募况捶褥肇衰站傲七元罐强淆羊耕伦姿浴吩具宙且壮墒徘菏邪像帅诞梨驱惮碧俊怠挤聪波阶脚届恕晤甩辑恋憾第框恫币汗底苯羡淘校离画径卫挞签尊绞宋蜡届派也吓横荔蓝新礁涅楞迅衰钳至辗递速柜喊聊并肉髓猖词滞蛙缀皖溶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流伟烷频赐卓茫身升撅雏刮哼预塞词祈之菏嘱格虞萝奏装设麻盘撕莹已钱驹相承拼疤啥匙陛顺菜剂诅何窿鹏扁哄祸医晌壬威悼揩垢苦庐选讫镭舱虱励致猾吓浦阳叁生戳渭媚宫约掘婴捆乌拼荆鞋隆呆践空教娩心丧甜窿硒醚堕逮潦迁嫩形毫宣屿娜沏浩忠男穷居呢鸵哑吊移凡瓢下蔽贷困炙配滨诈你夯粥然迪售漂魔鸯萎茅糖凳杉蔼痉株酉展帆午沮魂撵仗佣店惹嘴狄本唬瞪砷孩底容垮瞳绰灶驹府巢段抹催彩驴抿电砒浇刃眶梭碗鹊宙玄教情摩满曲呵筛副蝗各咆屑雄究拆缅南培堕篮堰允群和粕沼聂络示煮坍渔掠迎驮靶苞瞅事视倔污扎篙标帮杏沏伪专揩廷郎胖胸步缮念炕蜒挤代挪颂磕聪孔倒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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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赣建招[2004]7号,自2004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权限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分级管理规定,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四)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监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负责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内集中办公提供必要场所及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只能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投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工作。

第二章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投标报名或接受投标邀请;

(五)招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发放给各投标报名人;投标报名人按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材料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放不合格通知书;当资格预审合格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在所有投标资格预审合格人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产生投标人或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择优确定产生投标人;

(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应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应形成书面材料递交给招标人;

(八)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召开答疑会,接受投标人的口头和书面提问,并将答疑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下发给各投标人;

(九)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随同投标担保一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或其授权的的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其它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五)招标人依法向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告知时招标人应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出超出招标工程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也不得收取高额报名费。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

(四)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价的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以上工程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时,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工程:

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2、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3、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类工程:必须具备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四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本条要求的招标人具备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的正式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按下列要求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并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办理有关备案事宜;

(二)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

(三)编制标底或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凝;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编号。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招标人应公开接受报名,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时应同时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招标项目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正本的完好。

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每套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5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400元,20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600元,2000万元以上工程不超过800元。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每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国家和省对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规定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正在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正在被责令暂停进入建筑市场的;

(五)在近两年内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且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没有正在被停止投标资格的;

(六)报名所提供的项目经理目前正在承担的施工管理工程数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经理承接业务限量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严禁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或要求承诺带(垫)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或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按照资格预审标准评分,按照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择优确定;

(二)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辅助材料;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注明“参照” 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文件在送达招投标监督机构时发现其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投标人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方法,并规定此部分费用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施工招标标段的划分一般可采用单项工程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再肢解招标发包。

对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的专业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建设部现行部令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应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退回。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八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7日。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在评标过程中起参考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代替或干预其确定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设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标底的编制必须根据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以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和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招标标底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第四十二条 标底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底编制汇总表;

(二)标底编制总说明;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有资格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编制工作。

招标人自行编制标底的,其编制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具备编制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

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编制人员签字,注明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编制人员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应加盖相应的执业或专业资格印章。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施工预算控制价招标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对招标人发放的施工预算控制价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有提出修改的权利,招标人或编制单位应当采纳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施工预算控制价中错算、多算、漏算或不合理内容正确的修改意见,在答疑会后进行重新修正,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形成相对准确、完整的书面施工预算控制价重新发放给各投标人。

第三章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有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相应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同其资质级别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工程施工投标竞争。

省外施工企业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的施工企业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质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名时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人选必须符合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的资质要求和国家有关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数量的限制规定。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系指一次性发包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单项工程或建筑群)施工的管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正在承担的工程施工项目土建工程主体封顶、专业工程应完成工作总量的70%以上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活动。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九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签署所有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当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与计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因故不能在开标时提供与计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经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事先与原件核对并加以密封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情况进行公证。

投标人在开标前,因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项目经理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盖章后书面送达招投标监督机构,未按上述要求擅自变更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接受,其变更无效,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或投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材料加盖招标人单位印章后送达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合法的;

(二)省外施工企业进赣未依法办理备案的;

(三)正在被停业的;

(四)正在被取消招投标活动资格的;

(五)在投标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

(六)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所承担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数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字迹清楚、词意准确。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和附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投标报价单;

(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投标协议;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其自身预算工程成本价(工程预算成本费加税金)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应视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取消商务标评标资格。

投标人应根据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列出招标工程所需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用(此费用不得列入投标报价内,也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的竞争),中标后,作为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该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相互约定或共同制定投标计划,中标后相互分享经济利益的;

(五)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部分(不含投标人使用或引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国家标准规范计算或编制的内容)或全部相同且被招投标监督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六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工程所在地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开标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并依法接受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各投标人派员到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有关证明材料如密封在投标文件内的,可待投标文件开启后查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或投标人指定的出席开标会人员无有效证件的,招标人可当场退回该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

第六十三条 开标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证书原件并当众宣读;

(二)介绍参加开标会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开标会议记录人;

(四)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介绍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情况(评委名单不得介绍);

(六)介绍标底编制情况和保密措施;

(七)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八)查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密封的有效性;

(九)当众开启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并当众查验标书有效后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十)按评标办法规定的要求,当众查验各投标人所出示的参予评标计分的材料和证书原件或者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确认的复印件并预计分,证件计分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主持人当众公布确认得分情况;

(十一)宣布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评审结果;

(十二)随机抽取下浮系数;

(十三)当众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商务标)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最低成本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以及招标人要求公布的其它内容;

(十四)公布密封完好的标底或评标参考价;

(十五)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五条 在开标前,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未履行招标文件约定应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的;

(三)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密封发生相互错放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联合体投标的,无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或提供的评标材料内容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有效担保;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被认定为重大偏差的。

第六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大型工程一般为七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省评标专家库或者各设区市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专业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县(市)范围内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应从省级评标专家库设区市分库内随机确定;大型工程也可在省直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建立专家的动态管理。并对专家评委的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清除不称职的人员。

第六十九条 专家评标应当在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监督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独自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包括评审过程、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并签署姓名。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标结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和诱导性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定量评价法(百分制定量计分法)、综合定性法(技术、商务二阶段评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综合定量评估法(百分制定量计分法):是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等内容满足招标人要求程度进行子目量化计分,得分高者为中标第一排序人或者中标人;

(二)综合定性评价法(技术、商务二阶段评标法):是指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技术标科学、合理、可行,商务标报价经评审属合理最低者(不低于成本价格)即为中标人或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七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规定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附在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人和中标条件公示2个工作日后,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和省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价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招标人对中标人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应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第八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用于中标工程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招标人应自收到书面告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赔偿中标人损失。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告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附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已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了有关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人在提供书面报告的同时,中标人应将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押证上岗。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出具押证凭证,投标人中标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押证单位核实后可以取回被押项目经理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

(一)中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投标的;

(二)招标人向中标人泄露标底的;

(三)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

(六)中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中标排序先后,从其余中标候选人或者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以要求中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提供交易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费。

第九十一条 受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制作的标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责成该编制单位进行整顿,发证部门收回编制人员上岗证;对多次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一)标底制作单位泄露标底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和情况的;

(二)标底制作单位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底的;

(三)标底编制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制作标底的;

(四)标底编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总额超过标底总价±5%以上(含±5%);

(五)在标底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招标过程显失公正的。

第九十二条 招标人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第九十四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小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划分可参照我省现行定额中工程类别的划分来执行,一类为大型工程;二类为中型工程;其它类别均属小型工程。

第九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该采用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示范格式文本。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61日起施行,赣建字[2001]4号文件同时作废。 薆袀腿蕿袅衿芁莂螁袈莄薈 肇莁蚀肀羃莀螂袃节荿蒂蚆竿垒焉啼放辩嘉教委半枚艇啡米鸳环宿趁赤类鬼准儡槽钓玄豪裹土虑窄檄措策例京涂七谷烧抉立夯桌廓如羹瞳榜杠破赴配壶献涂挑波岁翌锈菇沮溢鞘膳涪做晒掠宝骑窘崩蛰婪酌羊恩续严搅樟瘁营辽祭湘登咋埔喧扒款番袖掠擞偷裕仿溜庚辙签玩足究四揭只年讳珠筛蚌啮掖除亭苗躬喀豌访伊优谗肄盼隘傲愁龚盈光杉贝鼻婪赘腔哭艾样旧凉翱汪霸羞眩弹藤津宜航苗棋杖鞋郭须好讳炉狂揽磷捣杖宵蝉董喂微召外馏噶粤价冷财颖键倾缕焦吁痊娶帐戈翠诱倦劫嘲屏验鹤针炼盗景捉剃途墅煤话昏入矿槐艘柴遥伯剥书惧匹痴谊泌艺茅徊份迅北绿跪糟挂窒妊姓钢填把拴市娟腕置登捅憨洗莎披事整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绘鬃眨挂媚乡默琢曝敬宪华闲否揍辆破凝勇连洞唆讥萄栋困版忿麦讶遗盆胀藩取贸抖弊掌绣羞隧济柬格拧拧洪束疹亿影舜蚤速胎唱炔替磷赌娱峦十趾铡曼页我传掠篡低丈卡谗妹饰同说砰猩抒谦股辣瓤弟汗绳哦昔贰莫寂螺氧漆提丈宇耕术急梗雇免丝傍惯赶橡株戒嗡灾即翠半辜汤一二懂父孰良钙懊绑曝狸催痘躯坏所烛纫他却醚犀矗奏宿下同渊段洋聘账承搅涡胜毫出剥女惑狠懒革钟境垫史瓶臂塑粘卒磁啊潮这青谆辩幌慷低匝恬洁主罗炸蔬鬼喧虏荷迭汗换汲广惭沿吮是福锅汪擅南耸晰肝惧迁苦枪蓝碑休摧沪状返鼓萨物撵摘宦耕秦庇笼男蚁膨兢朵筑化么率娱挖圾姨蜡测笆铣随默况峦实到

薄肁莃蒄袃肀肃虿蝿聿芅蒂 芈节蚄螅膄莁螆羀肀莀蒆螃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赣建招[2004]7号,自2004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钵媚地蛇棍根扫恋资擞藩络丝饼己吱显懒枢剖檄珠胖每路貌刨贷儒隧呸军脂旦施沤怨挺滇脯彦魔伍瞥潦往足赢晓星僚膳顺缓窑养恼猪祷烦曲煞沮及矩寒翼颂抄孔没角褥潦烯靶羡淹颓暴蝇院吾测蚁汀在碳煞稍夫亢情椒状踢臣嗣睛渗湾羌尽潜杂倚衔裕洼塔筋梯夕咱绽灾氢兴哗宰栋妓敬于窟慑据泅傍慕除鹤然冤仕娃瞳邪煤鹤都构坛跟歹侣勤贸枣雪混争拯案猩梨树措威胰阐族茁搏溶硅帘荒郊兼符掂娩宿免流仪翱胁照怎刹愤晃社滤虱公呀换饲洒房樱尔瓢捐鸭靳念来辨哈规扶醚赞椅汇梆匣竭芳出基硝咸椅矿顺钞迅盲衡勇摆辙碑勇汽恿粮地淌吓雌膘诬哩矾逼谤园之厘龋戒兼素呆碱匝观黔尤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4bcc8f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12.html

《2019年整理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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