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内部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1 09:19: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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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内部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内部执纪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纪检监督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保证系统各单位和全体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系统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各单位及全体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格执行规定;强化效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履职能力;教育、引导和督促系统各单位及全体人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洁、秉公执纪、忠于职守。

  第四条加强系统内部执纪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以监督与保护、教育、惩处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专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结果作为对系统各单位及全体人员进行考核奖惩、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职称聘用、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局纪委负责系统内部执纪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七条局纪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本系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活动及纪检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督工作,强化效能监察,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

  (四)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坚持廉政谈话制度;

  (五)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廉政鉴定,提出同意或否决。

  第八条 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对监督对象的控告、检举时,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就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对存在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监督对象提出立案调查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

  (三)负责系统人员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

  (四)对监督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五)对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各项交办工作开展和系统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系统各单位认真执行民主议事、民主理财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七)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存在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适时开展提醒、约谈、诫勉谈话;

  (八)负责系统内纪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理论和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

  (九)承办局党委和局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监督重点岗位环节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监督的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

  (一)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察。对选拔任用干部、新招录人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经营性土地及采矿权出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大额资金安排、重大土地信访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罚等重点事项的监督;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和工作交接。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抵押登记行为,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行政执法的内部制约和自律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畅通公众投诉渠道。

    (三)加强对系统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的监督,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树立社会良好形象。

  第十条 内部执纪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交办事项,确保政令畅通。

  (二)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道德规范,树立良好形象。

  (三)因行政过错行为造成行政案件败诉或行政行为未被上级机关依法维持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土地执法巡查、涉土信访、信息公开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部门之间因不配合、不协调,推诿、扯皮,或内部管理不善,秩序混乱,影响工作推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征地补偿、土地确权、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系统内因“庸、懒、散、拖”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违反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变更、产权交易等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对上述活动进行干预的。

  (十)在执行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厉行节约等方面存在违纪规定的。

  第四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局纪委实施内部执纪监督,可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作风评议、审计监督、回访服务对象等形式。

   第十二条局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抽调纪检监察员进行督查,检查各单位在依法行政中的履职及党员干部职工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执纪监督还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开展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活动;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或部门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三)进行函询、质询;

  (四)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访谈;

     (五)其他适当的监督检查方法。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举报受理制度。局纪委、监察室受理系统内部执纪的信访举报件应逐件登记,经局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执纪监督机构批转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件,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结。

  第十五条 案件报告制度。系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在作出立案决定后3天内向上一级执纪监督机构报告,对重要线索或影响大的案件应随时报告。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天内报告处理结果,一个月内落实相关处分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局纪委、监察室对管辖对象监督不力;对发生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局党委把加强内部执纪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局纪委应适时分析执纪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内部执纪监督的有效机制,使内部执纪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3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711bbcce2f0066f53322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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