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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税收思考》
我国外贸出口方式一直是以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在国家外贸出口统计中两项指标也是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近几年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降低出口退税率,征退税差额逐渐拉大,两种出口贸易方式的退(免)税之间带来的税收负担也在悄然改变着外贸出口的权重。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增长已经超过一般贸易出口增长,并占据外贸出口的主导地位。通过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在不同贸易出口方式中的调节作用,从中寻求转变外贸出口方式的正确途径。
我国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所有的外贸出口方式中,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占据主导地位,约占所有外贸出口的98%以上,但前两种主要外贸出口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以江苏为例,202x年以前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大体相当,到202x年以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明显高于一般贸易出口增长,到202x年加工贸易出口已达66%,而一般贸易出口只占33%(见下表:202x~202x年江苏两种外贸出口方式比较,略)。除了各地为了把进出口贸易做大做强,追求扩张的因素外,税收政策的影响,特别是近几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带来不同税负的影响不可小视。从全国的外贸出口统计数据看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没有江苏拉得这么开,但也明显超越一般贸易。到202x年加工贸易出口约占外贸出口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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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约占44%,加工贸易高于一般贸易近10个百分点。
一、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政策比较
1、一般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情况。一般贸易出口又称直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直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的单向贸易活动,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出口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也就是说,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出口有利于我国商品走向世界扩大中国的影响力,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
一般贸易出口的退(免)税政策主要分为对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纳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
2、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间接出口,就是相关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生产加工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加工企业由此获得工缴费。这种外贸出口方式纳入进出口贸易统计范围,有利于扩大外贸规模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开展,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外贸收益不高。目前已成为我国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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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占据外贸出口的半壁xx。现行加工贸易出口主要分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出口形式。从税收政策方面看,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始终优于一般贸易,在平均退税率下调至12%以前问题并不显现。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随着近几年国家连续较大范围降低出口退税率,征退税率之差拉开的税收负担增长近30%,由此引发不同外贸出口方式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即使在加工贸易出口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1)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来料加工贸易”一般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给出口企业,经出口企业加工成品后,再出口给外商并收取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即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等,海关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征不退”税,加工企业取得工缴费(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免税政策的优势在降低退税率较大的情况下显露出来,企业不需要额外承担征退税之间的差额负担。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进料加工贸易”一般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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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企业从境外购买料件,在国内生产加工成品后再返销境外的贸易方式。即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统称进口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出口退税与一般贸易中生产企业出口采取的免抵、退税基本一致。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程度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与国内实际征税的税额保持一致。目前,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采取“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处理方法,购进法是简单方法,但容易产生误差;实耗法则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技术支持,相对科学准确,但计算较为复杂。目前大部分地方采用实耗法,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在退税返还上与一般贸易出口退体基本一致,在出口退税率下降较大的情况下,也面临承担征退税率差额的税收负担问题。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外贸出口方式看,发达国家大都以一般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为辅。发展中国家中有一部分国家以加工贸易为主,一般贸易为辅。但从外贸收益看两者差距很大,发达国家以名优品牌和高科技产品及高附加值获取巨大利润,而加工贸易出口产品以及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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