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03 09:4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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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这种独立,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只强调独立于行政,而并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法院、检察院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些,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这种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重在强调法官个人独立有明显的不同。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的关系上有所不同,因此行使职权的独立程度也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因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重点强调外部独立,但不宜过于强调内部独立。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通过二审程序撤销或变更一审错误裁判、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死刑裁判等。因此,人民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强调外部独立,也强调内部独立。要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能通过审批案件、参与办案等方式领导或代替司法机关办案。2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和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有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必须是集体监督,而不能由个别人大代表直接实行所谓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应当通过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3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审判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这样才有利于改进工作,更好的履行职责。对于以权压法、一言压法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坚决抵制和要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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