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5 11:50: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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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5.10 【实施日期】1989.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
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西藏地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对援藏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邮电建设,关系到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因此,各选派单位应顾全大局,根据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西藏邮电部门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由西藏邮电管理局与内地 1 / 4





有关省、市邮电部门协商,采取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人员代培等多种方式解决。
当前,对口包干援藏的办法仍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援藏人员应热爱邮电事业,有艰苦奋斗的思想,身体条件能够适应西藏地区的工作,在业务专长、技术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方面,符合受援单位提出的条件,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第三章 选派程序及期限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对口派援单位提出派援计划和要求,派援单位按要求提出人选,并进行协商。
第六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派援单位应及时提供选派援藏人员登记表及主要表现、业务专长等情况。
第七条 西藏邮电部门应尽快落实援藏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援藏人员进藏后,即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对口援藏人员入藏时须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介绍信。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
第九条 对口援藏人员援藏期满后,仍由派援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受援单位要及时做好鉴定,寄往派援单位。
第十条 对口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暂定为三年(不含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亦可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藏任专职教师和以其他方式援藏的人员,可视完成援藏任务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从离开西藏驻柳园、成都、西安、格尔木办事处进藏之日开始至离开西藏地区之日为止。 2 / 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749bc4502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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