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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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制度
1目的
保证患者在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的医疗活动中遇到患者隐私方面(或影响患者精神心理)的情况得到保护,使患者得到最佳的医疗服务。
2范围
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在涉及到患者隐私方面的情况所需遵循的制度。
3定义
隐私: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务人员陈述或显示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身体的隐蔽部位、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4要求
4.1全院医务人员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患者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患者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患者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信息。
4.2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在不对患者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患者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4.3当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热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患者或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漏病情。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4.4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患者(如返祖现象、两性畸形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患者,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或宣扬。
4.5在为患者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或拉窗帘工作,无关人员应回避。门诊实行“一室一医一患者”制度。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
4.6男医生在为年长女童或成年女性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其他女性医务人员或患者监护人(或家属)在场。
4.7住院患者一览表放于隐蔽处,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患者或监护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
4.8医务人员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或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漏病因病情。当患者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
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医务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众场合(食堂、电梯等)讨论与患者有关的问题。
4.9医务人员在实施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患者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患者的心理压力。
4.10为病人检查或治疗时,应不超过为医学目的而必须脱衣的时间。
4.11各种医疗文书是保密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医院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存好病历资料,严防损坏、丢失或他人偷看。
4.12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患者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患者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患者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
4.13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锁的病历车内,医务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漏患者信息和丢失病历。
4.14写有或印有病人隐私信息的纸张(主要指有病人姓名、病历号等病人识别信息)作废后原则上不得重复使用,如果需要重复使用的必须将病人姓名和病历号等删除。不得将含有病人识别信息的纸张在病区内、办公区及其他场所张
贴或通过其他渠道公示。
4.15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医务人员应了解并尊重病人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回族——不吃猪肉;基督教——饭前祷告;佛教——素食。
4.16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4.17保洁工、其他后勤人员等非医护人员进入病区或门诊时对病人的隐私不听、不问、不看、不讲,对病人的私人物品未经允许不动、不摸。
4.18进入房间之前先敲门,得到病人同意后才可进入。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门。 5相关文件 《执业医师法》 《民事诉讼法》 《侵权责任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9743fd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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