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03 00:04: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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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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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ZD-109-RL03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

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定员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00MW及以下容量的电厂,由公司参考行业有关标准另行核定;新建电厂另行核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电厂按本标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在总定员和管理岗位定员均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对各部门定员做适当调剂。

第五条 定员标准界定范围内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为电厂主业人员。非华能正式职工,不得在主业混岗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为规范电厂的组织机构,主业统一设置八个部,即行政部、财务及经营部(财经部)、人力资源部(人资部)、政治工作部(政工部)、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燃料部。

第七条 政工部负责党务(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组织可独立行使其职能。

第八条 保卫消防管理设在行政部,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对外可保留相应名称。

第九条 策划部为电厂生产、计划、技术、安全、合同协议等综合管理部门。

为加强备品配件及燃料计划、采购的管理,拥有两台机组的电厂,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拥有四台机组的电厂可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或分别设物资、备品配件管理站和燃料管理站。

第十条 检修部是设备主管,负责设备日常维修、消除设备缺陷、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和热控、继保、通讯设备大、小修;负责全部或部分主、辅设备大、小修工作及全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厂可设立实业公司和综合服务公司。

实业公司是独立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经济实体。

综合服务公司是从事主业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的公司,工作范围包括:保卫消防、食堂、环境绿化、托儿所、医务等。综合服务公司是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与主业是经济承包的关系。

第三章 定员标准

第十二条 电厂定员的界定范围:汽轮机、锅炉、发电机主辅设备、化学、除灰、除尘、燃料及燃油设备等全过程运行、维修及热控、继保、通讯设备的维护、小修和部分大修工程等岗位;电厂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按电厂类型、设计要求、设备构成情况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运行全能值班等原则,力求科学、合理、精干、高效。

第十四条 岗位定员实行动态管理,并随着科技进步和设备不断完善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定员人数:

两台3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360人;

四台3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480人;

(三)两台60万等级机组 电厂定员380人。

《定员总表》、《运行岗位定员表》、《管理岗位定员表》及《岗位序列表》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十六条 《定员总表》中的“其它人员”系备品配件仓库保管、燃料驻港(站、矿)等人员,属生产岗位,不占管理岗位编制。

第十七条 非可比因素定员:电厂配有仿真机的,策划部增加定员2人;有脱硫设备及其他如码头、船队、尾水电站、油泵房设施等的定员,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岗位职务名称:部门负责人统称为主任、副主任;运行岗位名称按附表二所列的岗位名称执行;管理及其他岗位可称专工、专责、业务员、办事员等。

第十九条 为加强保卫消防工作,在行政部由一名副主任负责保卫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与策划部合署办公,直接由电厂厂长及生产副厂长领导,负责全厂的安全监察工作,独立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由策划部主管安全的副主任任室主任。

第二十一条 策划部内的备品配件和燃料管理站负责人可享受部门副主任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新建或扩建任务以及电厂投产后仍须专人进行基建收尾工作的,可设置或保留基建机构,其人数根据基建前期及收尾工作各个阶段的实际需要另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电厂保安、消防,厂房及输煤系统清扫,石子煤清理,后勤服务等岗位可使用部分临时工(劳务工),具体标准按《分公司、电厂配置临时工的意见》执行。

本标准自20031111日起执行。

附表一:

附表二:

运行岗位定员表

附表三:

管理岗位定员表


附表四: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华能国股人[2003]831

关于印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能各分公司、电厂,代管发电公司、电厂: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电力体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

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下属单

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华能济宁、威海、辛店、白杨河电厂,山东日照发

电有限公司

打字:冯敬芝 校对:张玮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ZD-110-RL05

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电力体制改革及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现行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华能人[2003]303号)、《华能集团岗位职务序列设置方案》(华能人[2002]464号)。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按岗定薪,按绩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分公司、电厂(以下称“各单位”)。

各代管发电公司、电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各单位在册的华能正式员工。

工资构成

第六条 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奖金和津(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

第七条 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是相对固定部分,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按月支付。

第八条 效益奖金是浮动部分,实行动态管理。

岗位工资

第九条 岗位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工资,实行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第十条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测评和因素分析,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相关人员的工资价位,加以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电力生产经营特点,岗位工资设16岗,每岗设1至3个职等。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标准由岗位薪点和薪点值确定。

岗位工资标准=岗位薪点×薪点值

第十三条 岗位薪点标准见本办法所附的《岗位薪点标准表》。

第十四条 薪点值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情况上下浮动。为保持薪点值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两年核定一次(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批准可一年核定一次),岗位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0%。

薪点值=单位岗位工资计划数/岗位薪点总数

年功工资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是按员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年功工资标准为20/年。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年功工资从每年的11日起调整。

效益奖金

第十八条 效益奖金是按员工工作岗位、业绩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的工资。

第十九条 效益奖金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效益奖金的发放应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和管理部门重要岗位倾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包括生产、工作计划指标等内容。各单位依据业绩考核办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效益奖金密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员工,原则上不享受效益奖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聘用有工作经历的员工,试用期内,其效益奖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试用期工资的50%

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津(补)贴包括运龄津贴、夜班津贴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补)贴。

第二十四条 运龄津贴实行范围仅限于电厂在册的、定员内生产岗位的运行人员。

(一)运龄津贴以10元为基额,运龄每满1年增加3元;

(二)离开运行岗位1年以上的员工,间断期间不计算运龄,但间断前后的运龄可以合并计算;在电力系统其他单位从事运行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运龄达20年及以上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安排到非运行岗位工作时,其原享受的运龄津贴予以保留;

(四)未投产发电的单位,不得实行运龄津贴;投产前从事生产准备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第二十五条 夜班津贴实行范围仅限于在册的、从事夜班生产运行的员工,标准为每天10元。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津(补)贴项目和标准需报公司审定。

岗位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聘应届毕业生初期岗位工资待遇按下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聘用有工作经历的员工,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拟聘岗位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接收的复转军人,在聘任上岗前,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华能系统内调动的员工,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调整岗位工资。

第三十二条 员工由低岗变动到高岗的,执行新岗的最低职等工资;由高岗变动到低岗的,执行新岗的最高职等工资。

第三十三条 承担两个岗位工作的员工,岗位等级不同的执行高等级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所在岗位为多职等的,在同岗级内工作满两年,考核合格的,晋升一个职等。达到本岗位最高职等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待岗工资按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六条 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薪点值的调整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工资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四十条 各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按约定日期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委托他人代领;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名下。

第四十三条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必须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签字。

第四十四条 以下费用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款;

(二)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

(一)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费用;

(二)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帐户,凡工资总额范围内发生的费用要通过工资基金帐户核算。

各单位应在所在地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手册,自觉接受银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岗位薪点标准表

注:装机容量在6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其标准另行报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1de852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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