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人计[1983]1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法》代替)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3.02.22
【实施日期】1983.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劳人计[1983]11号)
当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自治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改革用工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现将试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严重弊病。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 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
, 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
大锅饭”,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大批人才被埋没。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极不利于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因此,用工制度上“铁饭碗”、“大锅饭”的积弊,势在必改。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 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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