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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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尤其是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的融合,体现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协调等资源高效配置。
第三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或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装配式建筑必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非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
第八条 招标人可参考《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1.勘察、设计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知识产权等要求;
2.采购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
3.施工范围,对土建、道路及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对试运行的要求。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投标报价、承包人建议书(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方案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实施计划(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资信业绩的编制深度、编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六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七工程分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
(八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九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十报价清单。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条件。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计价规定提供与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相一致的总承包计价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签订合同或办理结算时,发现总承包计价清单与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价差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等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二条 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明显错误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调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
高于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四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根据拟招标工程特点及所处设计阶段选择相应专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经济专业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时,应按照合格制方式进行。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当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足7家时,则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首先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首先进行资格审查,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
人进入详细评审。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投标人无有效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人的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