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企业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第八条 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发布广告情况;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企业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情况; 11、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组情况;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第十条 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反映的是除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企业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