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某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622711元。基本案情:
某门诊部为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张某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精神类疾病科目。201552612时,患者谢某君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艳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门诊部就诊。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艳拨打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李某艳支付医疗费640元。根据医嘱,谢某君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随后在出租车上沉睡,呼之不醒。李某艳发现谢某君昏睡,数次拨打门诊部电话求助,接线医生告知是正常药物反应,不需要叫救护车。谢某君当天下午约17时在家中死亡。
关键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经营者张某达承认为患者开出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
视听材料:李某艳与门诊部接线医生当天的电话录音材料显示患者服用了氯氮平。
书证:门诊部提交了患者的《门(急)诊通用病历》1本和《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2份。
鉴定意见:死因认定,谢某君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

生效判决认为:
某门诊部伪造病历资料、未取得精神病诊疗许可超范围执业、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分析
伪造病历的认定:
病历记载药物为“脑舒通”与真实药物“氯氮平”不一致是病历造假认定的关键,实务中即使病历为医方后来补充,如记载与真实情况相一致也不当然认定病历造假。
违法违规认定:
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因果关系认定:
门诊部违规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活动,违规开具精神类药物,致患者服用后诱发猝死,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比例60%的认定:
本案医方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推定其有过错责任,此处责任并不是全部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官酌定,酌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医方违法违规的严重性,医方的诊疗水平,患者自身疾病救治的可能性,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伪造病历推定过错的原理:
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并且掌握相关的证据材

料,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法律赋予患者通过申请鉴定来举证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不提供真实的病历资料,将会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65ed9b6f4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d.html

《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的案例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