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讲解
为适应新时期社保经办工作的要求,我就社保相关知识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以便提高经办能力。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含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于职工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逐步推行。包含的内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其实施的范围为:
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办法由我局小蒋稍候与大家讲解。
三、企业和个人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单位参保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人民银行出据的开户许可证。
个人参保:必须提供身份证、照片
四、五险统征的基本定义?
五险统征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社保局一个窗口统一申报,统一下达征收计划,一张票据把五项险种全部结算的征缴模式。我区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征缴稽核,以后参保缴费就不需要跑若干个部门了,大大方便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五、五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基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构成。
七、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是怎样建立的?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2.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3.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从1996年1月开始至2005年12月止,按照11%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开始按照8%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记帐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八、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金必须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一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岁);二必须达到最低的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继续往后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 X1/C1 + X2/C2 +…+Xn/Cn )÷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五)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六)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七)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老办法应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新办法不再扣减。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八)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在转制过渡期内,计发转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原退休金计发办法与上述新办法实行对比过渡,参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统一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执行。
原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也参照执行劳社部发[2000]2号文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
(九)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1、在职死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
2、退休死亡: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
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的 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
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
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
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 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计规定执行。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几种转移模式?
1、统筹范围外的转移
2、统筹范围内的转移
3、企业往机关事业单位转移
4、机关事业单位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5、部队退役士兵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十二、简单介绍下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ad41ae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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