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

发布时间:2015-12-25 10:29: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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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牵牵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员工请休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员工请休假权益,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9号令)员工带薪年休假条》(国务院514号令)、《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本公司(以下简称幼儿园)员工。

第三条 员工请休假要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请休假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假期主要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等。

第二章 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本幼儿园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除上述规定外,再增加年休假3天。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年休假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集中安排在暑假(七月底八月初)及寒假(实际情况机动安排)。

第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第十条 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冲抵当年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假应持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病历复印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结束后如需继续病休治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及时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一次请病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时间按你们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二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关于发布<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医疗期满后,员工认为仍不能坚持工作需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幼儿园根据病休人员实际情况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经鉴定未达到病伤鉴定标准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幼儿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故不上班并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的,可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幼儿园将要求员工正常上班;拒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在治疗期间须每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办公室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视为医疗期终结,员工应正常上班,拒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员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第十七 病假期内员工应给办公室系上的通方法,使幼儿园能及时解病休人员在病假期间的身体康复、外出活动等情况。病休者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一经查实,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病休人员痊愈复工后因同种疾病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员工休病假,按规定发当月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减发额=当月病休天数/当月工作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额×0.7

当月未出勤的,绩效工资为零。

第二十条 员工休病假,按比例减发当月乘车补贴:

乘车补贴减发额=当月病休天数/当月工作日×员工应发乘车补贴

二十一 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年终奖励减半;累计超过10天的,不享受年终奖励。

第二十二 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 休病假人员的福利待遇,幼儿园按照其实际出勤情况,由办公室研究发放。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四 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可请事假。

第二十五 员工休事假,按规定减发当月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减发额=当月事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额

第二十六 员工休事假,按比例减发当月乘车补贴:

乘车补贴减发额=当月事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员工应发乘车补贴

二十七 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年终奖减半;累计超过6的,当年不享受年终奖励

第二十八 休事假人员的福利待遇,幼儿园按照其实际出勤情况,由办公室研究发放。

第五 工伤医疗期

第二十九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按照《山东省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一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10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或未达伤残等级的,应回原岗位工作或重新安排工作

婚丧假

第三 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第三十八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本市员工丧假2天,外地员工丧假3天。

第三十九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及相关假期

第四 员工生育享受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受哺乳假员工配偶年满23周岁以上生育,享受护理假;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假。

第四 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年满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领取出生证及独生子女证,可在90天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共计150天产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员工怀孕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 员工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给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的,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 员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假1天;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5天;怀孕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施行引产术的,休假42天。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必须凭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 工作人员在休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请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四十六 员工请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请休假人员一般应在请休假事由确定后两日之内,向所在部门提出请休假申请,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开;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报批,要及时向教务主任和园长说明情况,事后按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四十七 办公室应设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和请休假管理规定的实施。

四十八 员工请休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教务主任批准;1天以(含1天)的,由教务主任审核,园长批准。

四十九 对患恶性重大疾病或其它需要长期休病假的,须填写《企业员工长期病休申请表》,由教务主任签批意见,报幼儿园主任审批。

第五十 员工当年年休假休完后再休病假或事假的须报办公室审核

员工因公外出须填写《企业员工因公外出审批表》并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企业员工因公外出审批表》应附有园长批示。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员工的请休假申请,教务主任要根据工作实际在保证各项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做好请休假安排,认真落实“AB角”制度,及时做好空岗替补工作,以免延误工作。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 员工应自觉遵守请规定出现以下行为的人员,视为旷工:

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工伤伤残等级为510级,停工留薪期满不到岗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病伤鉴定未达标准,不到岗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伪造病历、开虚假假条

其它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五十六 对旷工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旷工按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计):

对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当年不享受年终奖励;

对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年内累计旷工满3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按规定减发工资,并按200/日罚款,直至当月工资减为零。

工资减发额=当月旷工天数/当月工作日×员工当月工资额×3

五十七 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旷工人员或在请休假管理工作中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除对违规违纪人员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处理,并取消组长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

第五十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及局有关规定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2.企业员工因公外出审批表

3.企业员工外出讲课(担任评委)审批表

4.企业员工长期病休申请表

附件1

企业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2

附件3

企业员工外出讲课(担任评委)审批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bbe4adaf1ffc4fff47ac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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