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警惕:企业外包用工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2010-10-17 20:55: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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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企业“外包用工”生产安全事故

 

外包就是企业做自己最能干的事情(扬已所长),把其它的工作外包给能做好这些事情的专业组织(避已之短)。外包业是新近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较多的工矿商贸企业已采用外包用工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劳务公司或外协单位进入工矿商贸企业长期或阶段性直接从事项目承包,承揽产品加工、产品返修、岗位培训、实习等外协生产作业。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维(检)修等项目发包给外来队伍施工作业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外包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被打乱,企业和外协单位经济受到损失,有的事故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从近三年来,常州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因外包用工疏于管理而导致的事故占有很高的比例。重视这一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将有效减少伤亡事故。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广大企业要高度重视外包用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一、外包用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 20075121630左右,常州市天宁区常州杰宇塑胶有限公司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朱某指使个体包工头(瓦工)胡某对聚氯乙烯发泡板烘房实施改造,胡某临时雇用梅某等4名社会无业工匠,并由公司机修工电焊作业配合,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对一旧烘房违规动火切割钢架,因施工紧临正处工作状态的三个烘房,由于加温烘蒸产生的甲苯与空气形成了已达爆炸极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后迅即发生爆炸事故,厂区近50范围内的烘房全部夷为平地,造成梅某及公司电工王某等5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

案例22008210816左右,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氯乙烯分厂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沈某使用电动葫芦进行电石投料过程中,因乙炔发生器加料系统蝶阀不密闭,泄漏的乙炔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被电动葫芦运行控制箱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而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导致厂房、生产装置严重破坏,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

案例3 20083141316左右,负责承包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钢平台安装作业的常州市欣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某、伏某等3人,在江东公司树脂分厂氯乙烯车间乙炔清净工序废次氯酸钠贮槽旁,擅自动火作业,因气割火花溅入废次氯酸钠贮槽敞口放空管内,引起贮槽残余乙炔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案例4 2009381440左右,外包单位上海亚泰建设集团在负责检修常州中天钢铁有限公司第三炼钢厂2号转炉煤气回收加压器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导致检修作业工2人死亡。

案例5 20095142025,外包单位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负责溧阳市的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季戊四醇工段缩合液中间槽检修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临近储罐爆炸,造成检修工1人死亡,1人烧伤。

二、外包用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以上5起事故案例,共计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我们必须从中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外包用工”最早出现在建筑市场,以“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一度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并逐步被各个行业和企业单位所接受。随着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包工头”体制逐渐被淘汰,但“外包用工”形式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由于外包用工的特殊性,因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发包单位与劳务派遣、协作、分包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够具体,特别是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告知,造成伤亡事故频发且经济纠纷错综复杂,调解困难。二是一些包工队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机构不健全,没有自己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足或无证上岗,自主安全意识差。三是一些包工队缺乏专业生产施工设备,生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事故隐患严重。四是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现象,安全管理不到位,外包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五是大多数外包工文化水平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不到位,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隐含导致事故的主客观原因。

第一、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本质安全的责任主体。一些地方和企业不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尽职不够,有失偏颇。一些企业主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制度形同虚设,金钱本位,责任缺失。一些企业仍有相当数量的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养患成灾。

第二、安全管理认识不到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发包单位应把对外包工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之中,并确定分管领导。发包单位应按照用工条件,严格用工手续,履行报批备案要求,加强对外包工的管理。发包单位有责任对外包工进行遵纪守法、劳动保护和防意外伤害、防事故灾害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然而,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企业对外包工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忽略了对外包工的安全管理,外包生产安全无人对接,无人督查,无人把关,这是导致外包用工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第三、安全投入保障不到位。一些企业发展起点较低,厂房简陋,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一些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成后相应的安全环保设施没有同步跟上,本质安全度低。企业在使用外包工时,大多数安排在苦、脏、累、险的部门和岗位,必备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加之,外包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避险意识和能力不足,形成安全隐患。他们往往既是事故的受害者,也是事故的肇事者。外包工要想实现“零事故”,必须确保“零违章”。提高一线工人特别是外包工的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加强劳动者的人身保护,成为杜绝生产一线“三违”现象的关键。

第四、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外包工大多数是文化素质低下,安全技能匮乏,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淡薄,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不熟悉,对企业一些苛刻的工作条件也不敢说“不”。包工队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外包工临时思想严重,包工队与用人单位对其培训不能落实,许多连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懂的外包工就直接上了危险岗位。当前伤亡事故人员低龄化的倾向值得关注。

三、加强对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最近,常州市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站在“服务发展,关注民生”的高度,对外包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转变观念,创新方法,积极探索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笫一,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体系。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三全” 管理的要求,对加强外包用工的安全管理极具针对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安全需要全员参与,无论是单位职工还是外包用工,任何一个环节、一个工序、一个人的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因此,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关键,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部位、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和每一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链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次,必须狠抓源头,全过程推进。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工序、每个环节、每个阶段,依靠科学理论、程序和方法进行预防和把关,实现全过程的安全控制管理。只有对于安全生产的所有环节都要严上加严、细上加细,抓好全过程细节管理,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才能真正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第三,要明确目标,实现长效管理。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要从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个层次都要参加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人或管理人员要侧重于安全管理决策,并统一组织协调各环节、各工序、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活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决策,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及员工要严格按照标准、制度进行生产,完成具体任务。安全管理既要求各专业相互协作,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又要求相互关心,相互提醒,从而真正形成全方位安全管理。

第二,教育安全管理岗位人员要严格认真履职。由于包工队采用独立的承包经营方式,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很大难度,工人经常是在一个企业做工短的十天半月、长到三、四个月就“跳槽”,很不稳定,流动性大,培训工作弱化,职工素质低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因此,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职,一要严格审查包工队资质,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二要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书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生产施工中的责任和义务;三要进行安全培训,针对工作内容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四要全程监管,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对企业内重点区域或危险岗位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监管,以减少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包工队要严格履行对外包工的管理义务。由于包工制与劳动的最终成果联系不紧密,包工队往往只求进度,不讲质量,忽视安全。因此,实行分包作业必须明确规定作业质量、作业安全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外包工劳动强度大,福利待遇低,包工队要以人为本,在实现安全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必须参照劳务派遣用工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用工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外包工的合法权益,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切实加强外包用工特点规律的研究和监管。一要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和分包单位应把对外包工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之中。发包单位应按照用工条件,严格用工手续,履行报批备案要求。二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劳务作业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承包后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严禁个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业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包工队的施工资质及其主要领导的安全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不得承包项目,不得从事施工作业。发包单位必须把包工队的生产调度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系统,安全主管部门要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纳入分管业务范围。三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对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和人文关怀。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着重对外包队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和对安全危险源的辨识能力进行强化培训。建立外包工教育培训档案,引导和鼓励外包工自主参加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四要加强综合协调,实行齐抓共管。外包用工的安全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环节多,各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形成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公安、安监、劳动、总工会、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范畴和责职分工,加强对劳务市场、劳务作业和发包、分包单位用工等情况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确保劳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外包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五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发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承担的,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和监督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用工和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劳务作业。要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企业诚信用工信息库及社会查询系统,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打击各类非法用工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及安全生产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219c2c66137ee06eff9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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