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5 17:38: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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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指导意见》、《支付结算办法》、河南省银监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意见》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票据业务组织、岗位职责以及承兑环节操作流程、贴现环节操作流程及转(再)贴现操作流程。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四、加强各环节的风险监控。坚持双人实地查询和票据查询查复规定,严格执行票据查验、交接、资料审查、业务审批、出入库管理、托收、承付、档案管理等业务流程,做好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加强承兑保证金的管理,严禁承兑垫款现象发生。

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四、联社成立票据业务中心,在票据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暨票据业务审批小组领导下开展票据业务。

第二章 成立组织,强化票据业务管理

第一节 成立票据业务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票据业务工作管理需要,经联社研究决定成立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业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宗慧

副组长:苏本成 张 琪

成 员:张智民 张传富 王素霞 王宁 高亚林 尚振

领导小组负责票据业务准入备案、政策分析、资金运用规模、效益分析及人员配置,制定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选择合作中介)

第二节 成立票据业务审批小组

组 长:苏本成

成 员:张智民 张传富 王素霞 王宁 高亚林 尚振

审批小组在票据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票据业务开展,执行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指导票据中心前、中、后台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票据业务;负责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申请审批、授信额度审批、签订票据业务相关协议。

第三节 票据业务中心职责及岗位设置

票据中心是票据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联社贴现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总结、分析票据业务市场情况,向审批小组汇报及时调整票据业务计划;

三、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四、负责联社票据业务的培训和信息交流;

五、健全票据业务档案,接受银监分局、人行、省联社等部门监督检查。

六、经人民银行批准,并经联社授权的其他相关业务。

根据票据业务操作流程,将票据中心管理分为前、中、后台。前台负责组织票源

第三章 承兑业务

第一节 办理承兑业务原则

一、  本细则所指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出票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二、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我区联社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承兑业务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向承兑行缴纳保证金,并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严禁信用社垫款。

 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

第二节 承兑申请

一、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我区信用社(部)开立存款账户;

(三) 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社(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 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二、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时,必须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人行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三)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四)上年末和本次申请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五)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的保证担保还需提供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同1—4项的内容)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六)抵(质)押担保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等担保资料或证明保证人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资料,并提供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承诺。

(七)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

(八)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九)农村信用社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承兑调查

票据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信贷管理原则,由前台人员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及农村信用社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调查人重点调查以下方面:

(一)出票人是否是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贷款卡是否年检合格;

(二)出票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出票人与开户社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出票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承兑质量状况;

(六)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可行,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变现能力等;

(七)购销合同所载明的商品交易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批准的经营范围,所购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

(八)是否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承兑资料移交清单,将调查报告连同全部承兑申请资料报联社业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审查、审批和承兑

一、联社业务部门专职审核人员对出票人开户社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审查、核实、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到企业进行二次调查,复查无误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内容包括:

(一) 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 该笔业务是否具有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 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 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 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联社业务部门、财务会计部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审批(咨询)表》(附件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报联社票据业务审批小组。

二、承兑审批

(一)票据业务审批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票据业务领导小组决策,决策人有“一票否决权”;同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批复意见书一式两份,票据业务中心一份、联社业务部门留存一份。票据中心登记台帐。

三、签订承兑协议

票据业务中心接到最终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不同意承兑的,退还保证金;同意承兑的,根据审批情况和保证金进帐单,按贷款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出票人、保证人、出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签订承兑协议后,全部材料由票据业务中心后台人员入档保管。

四、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的处理

(一)待出票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后,审查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印鉴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汇票上如缺少下列内容之一者,汇票无效。

(1)“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审查无误后,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交复核员核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帐务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其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或现金)----出票人存款账户

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上述程序办妥后,经办人将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同时序时逐笔登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以便核对掌握承兑签发情况。将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出票人,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二)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保证金 ”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

收取保证金会计处理:

借:XX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出票人存款账户

贷: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

 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四节 到期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

票据业务中心会计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并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督促出票人及时将票款存入联社。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填制三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作出票人存款保证金账户支款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出票人存款账户支款凭证;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交出票人,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做存放人行款项科目传票附件(或县辖往来科目附件)。

其会计分录:

1、出票人在联社开立存款账户

借:保证金科目----出票人户

借:活期存款科目……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2、出票人账户无款项或不足支付时,开户社应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对垫付票款转逾期贷款户的出票人,按信用社相应期限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开户社信贷部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逾期票款催收通知》,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清偿。若到时仍不能清偿的,按照银行承兑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对垫资超过10天以上的出票人,一年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①、帐户无款支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②、帐户不足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帐户可用资金额)

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户(帐户中可用资金不足支付部分)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四)联社支付承兑汇票款项的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出票人帐户

贷:准备金存款(或联行结算科目)

汇票兑付后,销记承兑汇票登记簿,并销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第五节 其他事项处理

一、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出票社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二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科目传票,进行帐务处理,并销记汇票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借: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贷:应收承兑汇票---出票人户

二、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失票人到承兑信用社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信用社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凭依控制付款。

三、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承兑社所在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社请求付款时,信用社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一联汇票,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四、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备函向承兑社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承兑社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并认真审查汇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转汇或付款手续。

五、拒付

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转交持票人。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承兑社对下列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六节  监督管理制度

一、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有财务会计部门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三、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联社业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三)  检查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

第四章 贴现业务

第一节 办理贴现业务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直贴”,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企业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承兑银行应当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资质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含)以上有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

三、贴现申请人资格符合申请贴现条件,且通过查询确认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跟单资料符合规定、票据背书至我区联社。

四、严格执行票据审查(初审、复审)、业务审批、会计处理等程序操作,确保票据资金安全。

五、 联社票据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的承兑银行名单,名单之内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

第二节 贴现申请(前台)

一、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

(一)直贴经办岗根据持票人提出贴现要求结合联社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贴现业务申请。

(二)直贴经办岗对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认定:

1、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所持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对于瑕疵票据、假票、克隆票等不得办理);

2、票据贴现申请人资格准入管理:对于初次在我社办理票据贴现的企业实行业务资格审查,根据贴现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企业规模、财务指标等情况,对票据申请人的贴现资格给予认定。

3、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联社开立结算账户。

(三)直贴经办岗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四)  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直贴经办岗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真实、合法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4、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5、贴现申请人首次前来办理业务时,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开户资料(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7、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同时还须提供:

申请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申请人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五)直贴经办岗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二、票据审验、查询

(一)票面审验,直贴经办岗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原件进行审验,通过人工、科技等手段确认票据真实,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

(二)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三)坚持双人实地查询和查询查复规定。

1、直贴经办岗携带填写好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的查询(查复)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双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

2、直贴经办岗到承兑行进行实查,须在汇票上做好标记(至少两处),眼睛不能离开银行柜台,并要求银行经办人员比较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字迹、出票人签章、票面要素、出票日期、金额等相关要素。

3、查询结束后及时取回汇票原件、查询(查复)书和相关证件,并将汇票原件核对后方可离开。

(四)查询结果的审验

对于异地票据,直贴经办岗要及时与内勤岗取得联系,掌握票据查询结果的有关情况。 对于有他查、挂失、止付、冻结、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

(五)跟单资料审查,直贴经办岗对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背景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交易合同、税务发票或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其他有效凭证。

三、初审

(一)直贴经办岗对已查询票据及跟单资料按《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进行初审,步骤不能省,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字。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4、商品交易合同的金额和印鉴(交易合同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合同印章须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5、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印鉴(税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税票印章应为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6、若是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普通商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二)贷款卡审查

直贴经办岗可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概况、 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将查询到的企业信息与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相互核对,确保正确掌握贴现企业的资信状况。

(三)承兑银行审查

为防止票据承兑银行的信用风险,我社实行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承兑银行审查制度。

对于国股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实行总额控制; 对商股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实行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

(四)背书审查

1、背书必须连续;

2、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省略,不得简化,不得涂改,并且能清晰可辨;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公章或财务章及个人名章),该处签章质量要求极高,不得出现丝毫模糊;

4、出票人汇票专用章原则上与贴现银行汇票专用章一致;前手属于银行的,其背书印鉴必须为全国联行汇票专用章,不能为公章、财务用章或结算专用章;

5、背书印鉴不能太靠下部(至少应须压下边框);书写同一被背书人,字迹原则上应一致;

6、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章;

7、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对于异地的商业汇票背书不能超过两手。

(五)防止“克隆”票据

直贴经办岗必须使用专业仪器和人工验票相结合的方法,防范“克隆”票据。克隆票据票面要素及防伪标志一般是齐全的,因此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票面右上角票号部份是否有挖补、涂改的痕迹,票号字迹是否清晰、无刮痕;

2、笔迹的一致性,因为大部分汇票都是手工签发的,因此,笔迹的一致性是检验票据真伪的关键之一;

3、大额票据应注意签发行是否第一次接受对该票据的查询。

拒绝受理“瑕疵”票

1、 银行签章错误。《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然而,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2、重复背书。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

3、粘单使用错误。《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4、票面印章模糊不清,漏字或错别字、有涂改痕迹等均属于“瑕疵”票范围。

四、利息计算

直贴经办岗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日期至汇票到期日的间隔天数(算头不算尾),汇票委托收款另加3天。此外,到期日为周六加2+3=5天,周日加1+3=4天;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加国家法定节假日剩余天数(如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日,则加7+3=10天)。

手续费计算标准:每划款一笔收手续费260元,再加每张汇票查询费30元(如果在实地查询过程中,企业已经交清查询费,则手续费中不再增加查询费)。

五、填写相关凭证

  (一)贴现申请人在汇票上相应位置背书,并盖上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私章;

  (二)直贴经办岗填写贴现凭证,并签字;

(三)贴现申请人在填写好的《贴现合同》上,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必须签名);

(四)计算票面金额在扣除利息和汇划手续费后的划款金额。

(五)贴现申请人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二、三、四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六)将贴现跟单资料、结算业务申请书和贴现凭证交给直贴复核岗进行审核。

六、 复审

    直贴复核岗对直贴经办岗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发现不符合操作流程或规定或发现有疏漏的地方,应及时提醒修正。

(一)直贴复核岗根据查询查复书,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面要素的有效性及背书连续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和贴现凭证上签字。

(二)复核利息和实际划款金额,并在《结算业务申请书》和贴现凭证上签字。

(三)将有关跟单资料和查询查复书和结算业务申请书交与或传真至内勤岗。

(四)收到内勤岗已打款通知后,将结算业务申请书第一联和贴现凭证回单交与客户,并通知客户资金已到帐。

第三节 贴现审批及账务处理(中台)

一、内勤岗审查 

(一)票据业务中心内勤岗对结算业务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贴现申请人、收款人、金额、行号、收款人帐号等)和直贴复核岗进行核对;

(二)复核贴现利息和划款金额;

(三)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表》上签章;

(四)将结算业务申请书编号,登记结算业务书已核对和打款情况。

(五)整理资料,报领导审批的材料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结算专用章,一份),原件存档;

3、贴现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表;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6、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7、贴现合同(企业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8、结算业务申请书(准备多份,提供贴现申请人汇划资金)。

二、贴现审批

票据业务审批小组对票据业务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报票据业务领导小组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审批表”、“票据贴现(买入)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业务审批流程结束后,票据业务中心逐笔登记贴现清单,会计人员凭结算业务申请书、汇票正反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表(填写完整且主管领导已签字)、贴现凭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办理划款手续。

划完款后,及时通知直贴经办岗或直贴复核岗。

三、会计账务处理

(一) 联社清算中心负责每天早晨向有关领导汇报可用资金情况,以便作好相关安排。

(二)联社清算中心接到票据业务中心划款手续核对后,账务处理:

:1289科目—票面值   

:4641科目(2011企业户)--票据业务中心,扣除贴息后实付金额

: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 (计算至到期日)

按月计息收入时:

借: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日终与直贴经办岗或复核人核对当日的业务量。

第四节 票据资料管理(后台)

一、对于本地票据业务,每天与直贴复核岗就汇票和有关跟单资料作好移交;异地票据业务,每周星期六与直贴复核岗作好票据跟单资料的移交。

二、将收到的汇票编号后,放入保险柜保管;

三、将票据跟单资料整理成册并按月装订。

(一)票据档案应按照业务种类分类保管,具体分基础资料和业务资料。

1、基础资料指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的首次审批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经过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贷款卡复印件(卡号及密码);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业务资料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表、贴现合同、贷款卡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增值税发票、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查询查复原件等;

(二)票据档案管理应分别按照基础资料、业务资料建立保管登记簿;基础资料按贴现申请人单独装订,业务资料按每笔业务顺序装订。

四、任何部门调阅票据档案时须经票据业务中心经理同意,并在调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查阅。

五、装订每日与业务的有关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贴现凭证、电汇回单等)。

第五节 委托收款

一、到期前检查

发出委托收款之前,会计岗对票据票面进行再次审查,主要包括:

(一)背书中前手的企业印鉴和法人或授权人印章加盖是否规范,如企业印鉴应当在上,法人章在下,印鉴加盖不能超出一个背书栏的左右两条线的范围等;

(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的背书签章和签字要清晰、规范;

(三)各被背书人的签字与各印鉴要一致,不允许涂改;

(四)需要粘单的,按照粘单使用的要求加盖骑缝章等。

(五)在委托收款的审查中,如果确定汇票存在对方承兑银行有正当理由拒付(退票)的问题,会计岗要于当天积极与承兑银行联系。一方面取得承兑银行的谅解,另一方面按照承兑银行的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然后与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发出,及时加以解决。

二、委托收款

会计岗要做好已贴现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工作,不要因为做“委托收款”的背书不规范等自身原因,让承兑银行以此为由拒付,致使承兑银行延误付款,贴现资金迟迟不能回款,造成资金在途利息损失。

(一)背书要连续,字迹要清晰;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签章;

(二)需要粘单的,加上粘单并盖好骑缝章;

(三)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五)填制托收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 “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收款人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账号为市区联社基本存款账户;

(六)将填写好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原件和企业出具的证明,EMS快递至承兑银行行办理收款。

(七)汇票款项收回后,要及时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八)票据业务中心做好有关销帐处理。

第六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办理业务时发现非法票据

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会计岗或直贴经办岗应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联社联社票据业务领导小组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假票和公示催告

如在已贴现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的票据,会计岗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立刻督促直贴经办岗、直贴复核岗和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票据的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一旦该业务性质明确,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

三、遗 失

已贴现票据不慎遗失(如毁损、丢失、被偷、被盗、被抢或遇不可抗力消失等),需要报案的,会计岗应立即向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上报联社领导小组,并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主张票据权利。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

四、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承兑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律师一同前往)。送达承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与法院密切联系,督促其尽快出具民事判决书,在相关媒体登载公示催告,使公示催告的期限尽量缩短。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时,主动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五、 邮递问题

会计岗邮寄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与承兑行电话联系,如到期日仍未收到我行的委托收款,应立即凭邮寄凭证到邮局查找。属邮局责任的,与邮局协商或依法诉讼赔偿损失。

六、拒付退票

遇到承兑行拒绝付款,会计岗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票据进行审查,分析拒付理由。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书的有关证明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索权。

七、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

承兑银行在汇票超过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会计岗向承兑行发出催收通知,该通知附同情况说明一并发给承兑行的上级行及当地人行。按照《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处理

其他票据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转贴现业务

第一节 办理转帖现业务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转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分为转入和转卖两种。

“转入”,是指金融机构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

“转卖”,是指金融机构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二、 按照业务性质,转贴现分为买断、买入返售、卖断和卖出回购四种。

转贴现买断或卖断,是指金融机构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B,到期由金融机构B直接向票据承兑人收款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A为卖断,金融机构B为买断。

转贴现卖出回购或买入返售,是指金融机构A将票据质押给金融机构B,并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利率,由金融机构A回购转贴现票据,金融机构A向票据承兑人收款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A为卖出回购,金融机构B为买入返售。

三、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依法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票据(转出)转帖现

一、业务洽谈人员(中介公司)与转贴行联系,确定转贴行,转贴现利率,转贴现额度,转贴现方式(回购,卖断,回购+卖断),转贴现办理时间,所需跟单资料等,并将信息告知联社票据业务中心;联社票据业务中心及时报告票据业务审批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审批;

二、票据业务中心转贴经办岗接受直贴复核岗或者内勤岗的票据,印鉴和跟单资料等,并进行交接登记;

三、转贴经办岗制作转贴现清单,整理跟单资料,转贴复核岗对转贴现清单和跟单资料进行复核;

四、转贴经办岗与转贴复核岗前往转贴行(携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印鉴卡、加盖公章的贴现凭证、转贴经办岗与转贴复核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贴行要求的其他资料,首次办理业务要携带县联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同时注意安全,妥善保管票据等;

五、转贴经办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当面与对方行审验,并由转贴现行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后,方可转移票据;

六、票据业务中心内勤岗对转贴行的转贴现清单、贴现利息、贴现凭证、贴现合同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转贴行进行沟通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转贴经办岗及时取得协议、回单。如不能当日取得协议、回单等,转贴行应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字,交清单给转贴现人员带回;转贴经办岗人员必须与内勤岗或联社清算中心核对资金到位后方可离开对方行。

八、转贴行要求的票据证明,一般由中介公司联系相关企业,再邮寄至转贴行。

九、每次办理转贴现业务人员人数至少为二人。

第三节  票据(转入)贴现业务

一、 转贴现申请行应提供的基础资料:

(一)申请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首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

(二)申请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三)申请行印鉴卡(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

(四)申请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二、申请行应提供的业务资料:

(一)商业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三)取得票据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四)票据清单及电子文档;

(五)其他资料。

  三、转贴经办岗和内勤岗交替审核票据和相关资料

     (一)剔除有问题的票据和对承兑行有限制的票据;

     (二)转贴经办岗按照本操作流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汇票和跟单资料进行初审;

     (三)内勤岗对汇票、查复书、贴现凭证进行复审;

     (四)对不合法、有瑕疵的票据,以及有他查的票据不予办理;

(五)转贴经办岗制作清单,计算出转贴现利息和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贴现凭证(需加盖转贴现申请行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转贴现申请行签订相应的转贴现合同;

(六)内勤岗对转贴现清单、转贴现合同和贴现凭证进行复核;

     (七)核对无误后,转贴经办岗和内勤岗分别在转贴现审批表上签字,并报票据业务审批领导小组;

(八)票据业务中心会计凭审批表和贴现凭证办理划款手续,转交联社清算中心划款。

(九)内勤岗及时整理并保管有关资料,并及归档管理

第四节 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为保证本社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本社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本社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二、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规定额赎回票据。

第五节 汇票保管与收回

一、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由票据专管员按规定入库保管。会计人员负责登记有价单证表外科目,定期进行核对。

二、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台帐,逐笔核对转贴现票据。

三、汇票到期专人负责票据的提示、收款工作。

四、承兑行拒付的票据,要及时向转贴现行进行追索,并上报联社票据业务领导小组。

第五章 再贴现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再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再进行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

二、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直贴或转贴现买断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最短以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为准。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四、申请再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一)再贴现凭证;

(二)再贴现申请书;

(三)经背书且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五)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健全票据业务监督制度

一、票据业务要视同贷款管理,信用社要认真做好“三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操作,严禁越权、超量和违规办理。

二、票据业务中心、联社业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票据业务中心办理票据业务要严格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程序实施管理,并承担调查不实、审查不严、管理失策等责任;会计部门要做好会计核算、柜面监督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票据业务中心对已贴现和转贴买入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转贴卖出、再贴现各环节要严加管理,防止丢失、冒领和盗用事件发生。

应指定专人保管已贴现和转贴买入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心会计应按旬或不定期对已贴现和转贴买入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库,并做好查库记录,做到帐实相符。如遇保管人员请假、变动,必须在核对帐证、帐薄、帐实三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照贷款权限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

五、对保证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帐户与出票人结算帐户混用,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六、票据业务中心要与法律事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开户社加强对垫款的清收力度,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向出票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对于经协商无法收回的垫款,应及时提起诉讼。

七、严格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联社会计部门要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纳入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领购、登记、销号制度;

八、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制度。票据业务中心对所承办的汇票逐笔进行登记监测,正确分析反映票据市场行情,交易量、定价机制及变动因素、风险隐患等情况,按月撰写分析报告,上报票据业务领导小组暨审批小组。

九、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联社有关部门至少要每季度检查一次。

十、对因客户到期不能兑付而形成的逾期贷款,应分户建立清收台帐,并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积极清收。

联社将根据有关规定与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监督,严密控制各个重要部位和环节,严禁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结算渠道的畅通和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一节 承兑环节

一、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社有权暂停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兑汇票的。

二、联社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越权、超规模、垫款等严重问题发生的信用社,责令停止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在调查、评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经核实发现与出票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造成决策失误形成损失的,按其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低于规定收取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按其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低于保证金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应限期补足,不能按期补足或造成损失的,按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出票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的处罚。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的差额部分,按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贴现、转贴现环节

一、 违反本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3298cbdf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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