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5]3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内政字[2005]37号 2005年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区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切实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小煤矿数量过多、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单一、深加工和就地转化率偏低等结构性矛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保大压小”和“转化增值”的原则,运用资源整合、运力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鼓励建设亿吨级煤炭基地、千万吨级煤炭集团、120万吨以上矿井。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鼓励煤炭企业加大煤炭深加工和就地转化力度,延伸产业链条,开发生产高附加值的煤炭化工产品。
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矿井规模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1.从2005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现有的9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扩能技术改造和依法淘汰关闭。各盟市要认真研究小煤矿布局合理性问题,做出现有小煤矿整合重组、扩能改造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划加快实施。对列入关闭淘汰的小煤矿和未在限定时间内达到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煤矿,要依法收回资源,进行重新配置。
2.对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就近整合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企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508a12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b0.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