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
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
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三、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