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实施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 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 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本省管辖范围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评标专家应由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评标委员会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
组。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
成员;
(二) 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
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 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 有关规定执行;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 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 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 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
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 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 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 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以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考量因素,对投 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评标方法, 该办法适用于水库、水闸、
泵站、水电站、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 2级以上堤防
项目。
合理投标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 提下,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计算出的投标人权重确 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办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范围外的其 他项目。
第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赋 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 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 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综合得分=赋分得分+奖励分值-惩罚分值
赋分得分一般使用百分制标准,如用其他赋分标准的采用权 重分值计算。
(一)一般分值构成和赋分标准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35分(35% ;
2.项目管理机构10分(10%;
3.投标报价40分(40% ;
4.信用等级5分(5% ;
5.其它评分因素10分(10%。
(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以下情形为奖励分值,其中大型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 5分或
5%分值,其他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 3分或3%^值: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 加0.5分或0.5%分值,最多不超过 1分或1%^值;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
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加 1分或1%分值,最多不超过1分
或1%分值;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
加2分或2%分值,最多不超过 2分或2%分值;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
颁发)加3分或3%分值,二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 2 分或2%分值,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 1 分或19分值。
上述1、2、3项加分时,同一奖项类别的同一工程不重复计算。 以下情形为惩罚分值,没有累计限制:
1.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
扣3分或3%分值,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 5分或5%分值;
2.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扣 3
分或3%分值,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 5分或5%分值;
3.除以上1、2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河南省或全国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一次扣3分或3%
分值。
(三)信用等级分值、权重分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取。 第八条采用合理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 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 人权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权重相同时,以投 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 确定;如无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投标人权重 Q= (1-|A-B|/A )X 100 % +C
投标人权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A (合理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X调整系数
B (投标人评标价)=投标人报价土奖励惩罚额度合计
C (信用权重)=0— 5%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取)
(一)合理评标价确定: 以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为标准,
约定5-8个调整系数(》0.95 ),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1个,将调 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合理评标价。
(二)投标人评标价计算:奖励额度取正值、惩罚额度取负 值计算奖罚额度。奖罚额度合计后,数值为正值时,按有利于投 标人(靠近合理评标价)计算投标人评标价,当大于或小于合理 评标价时均按合理评标价确定;数值为负值时,按照不利于投标 人(远离合理评标价)计算投标人评标价。
以下情形为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 3%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增加 或减少投标报价的 0.1%— 0.5%,本项最多不超过 0.5%;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
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 0.1%— 0.5%, 本项最多不超过0.5%;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
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 1%本项最多不超过1%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
颁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 1.5%,二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 1%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 0.5%。
上述1、2、3项加分时,同一奖项类别的同一工程不重复计算。 以下情形为惩罚额度,没有累计限制:
1.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
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 3%较大及以上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 价的5%
2.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增加 或减少投标报价的3%较大及以上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 5%
3.除以上1、2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河南省或全国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 投标报价的3%
第九条 投标人信用等级的分值、权重。信用等级经水利部 评定且在有效期内,并以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 下简称“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开的为准。信用等级分值或 权重:AAA级为5分(5%, AA级为4分(4%,A级为3分(3%, BBB级为 1 分(1%,CCO为 0。
(一) 投标人在河南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信用档案,没有信
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视为BBB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视为 CCCB;
(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照 信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信用等级;
(三) 投标人近两年内存在且被发现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 的,信用等级视为CCCB: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围标、串标的;
3.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4.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5.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6.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7.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8.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标人和主要人员的信用信息应由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 24小时前从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下载打印 (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委员会应以 此为依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位及主要参建人 员的资格资历、工程业绩、良好行为等不予认定:
(一) 未在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 材料与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
(二) 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内容不包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 他信用信息的,投标人未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二条 投标人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或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 为中标人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程 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本方法规 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
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 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同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 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 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 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 标结果。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 10日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南省监察厅联合
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
1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
年7月11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44dec0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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