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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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调资出票方:(以下称甲方)融资借款方:(以下称乙方)乙方因开发建设项目急需资金,甲方同意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银票)并由乙方以银票为质物办理质押贷款的形式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已自行选定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贷款银行须在与乙方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对银票的贸易背景作出如实陈述(详见本协议第五条),从而利于甲方进行票据抗辩,以此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1、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范围,对口安排甲方控股的企业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向有关银行申请开出金额为万元的银票,银票的承兑期限为陆个月;票的出票人为甲方的控股企业或关联企业,收款人为乙方。双方商定担保期限为个月(自银票开出之日起最短陆个月、最长至叁拾陆个月)。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甲方有偿续开新票,收回原票。
2、甲方按银票票面记载金额的%(计万元)一次性收取咨询服务费用。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每增加陆个月,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票贴现利率上浮%向乙方加收一次咨询服务费用。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协议涉及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先向双方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提存。甲、乙双方与律师所另行



签订《提存协议》(暂定名,实际名称以正式协议为准),由律师所依据《提存协议》约定的条款处分提存款,提存原则如下:
1、签定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向律师所提存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接到律师所收到上述费用的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开出银票。
2、银票开出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及贷款银行查票人员至甲方出票银行对银票进行实地查询,查询过程中须有律师所派出的专职律师全程见证。查询无误后,律师所将乙方提存的履约保证金万元全部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应提供下列真实、有效、合法的企业和项目资料: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抵(质)押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及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准文件等;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所需手续自行准备齐全。
第四条:针对银行开票需要,甲方安排的银票出票人与乙方正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由甲方联系银行安排出票。银票收款人一栏乙方开户行确定填写为:
;帐号填写为:。
第五条:乙方须在与贷款银行签订完备的质押合同之“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意思相同而名称不同的相应条款)一条中明确约定:
“出质人作为收款人而取得本合同项下所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与出票



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已经协商终止,至本合同签订时出质人并未向出票人付出相应对价。质权人对上述事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乙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在银票交接前交给甲方保存。
第六条:乙方办理的质押借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票的承兑日(以借款合同中批准的日期为准)。贷款到账后,乙方应立即将款转出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提前还款。
第七条:甲方郑重承诺:保证开出的银票真实有效,可正常查询。在乙方将质押借款合同等手续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完备经过甲方确认,并将质押合同原件交予甲方保存后,将银票原件于出票银行内交给贷款银行查票人员。保证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合同原件,仅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或用于乙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乙方郑重承诺:保证银票只做质押、不得贴现,不得背书转让,不得用于票据连接、票据拆分。不得将银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乙方与其他企业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在质押贷款到期时按时还款并将银票退还给甲方;或在贷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形成固定资产后抵押给贷款银行,用于置换甲方提供的银票质物。保证在甲方出票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借款合同等手续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完备并经甲方确认,同时将质押合同原件交给甲方保存。乙方选定的质押贷款银行为:,该银行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出票,视为甲方违约,律师所应将提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无条件退回给乙方;如甲方出具虚假的银票,应双倍赔偿乙方先期交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双方商定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乙方于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通知甲方续票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定开出等额新票,配合乙方贷款银行查询后贷新还旧并收回原票;否则视为甲方放弃抗辩权利,乙方贷款银行有权兑现原票。
3、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无故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贷款银行怠于行使权利,于甲方出票后个工作日内未到出票银行进行实地查询,均视为乙方违约;方违约,律师所应将提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无条件赔偿给甲方。
4、如经甲方核实,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银票质押借款合同等手续,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理银票,律师所应将提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无条件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在正式操作之前或操作过程中,如需修改操作方式和程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所有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文件、合同须经律师见证的,见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签署,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乙方提存履约保证金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执份。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邮箱: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c32d8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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