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
SHANGHAI XUHUI DISTRICT ADMINISTRATIVE CENTER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咨询、新办、
重新办理、变更、延续的办理及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代 码: 500734。
三、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 1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 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
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
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十
一条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 2016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 应当按照上述条件, 提供相应的
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跨区、县范围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市燃气
管理处提出申请”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区燃气职责分工表》
的通知(沪建法规[ 2016]1044 号)规定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
I
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 区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代区建交委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并由中心行政受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业务,
以下简称区市政水务中心受理科或受理科。 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意见的,由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行政受理科组织实施。
审批内容 : 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燃气中西餐灶以
及综合类安装维修许可证的新办、 重新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延续、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依职权撤回。
法律效力:被许可人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后, 获得了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权利。 被许可人应当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确定的范围、 有效期内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活动。
审批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
装维修许可证。
重新办理:许可安装维修类别、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 申请人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
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2、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3、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4、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变更
被许可人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被许可人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II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许可证
(三)延续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被许可人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
1、不能满足新办、重新办理规定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3、发生安全服务责任事故,且改正措施未落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延续的其它情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 5 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公章复印无效 ) ;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 A4 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5、填写的名称、 地址应当使用全称, 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日期使用公历;
6、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 区燃气管理部门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重新办理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
(三)固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
(四)必备的安装维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清单,应包含:
III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维修的零配件;
3、检修、调试的专用仪器。
(五)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六) 4 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称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 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 1 名并具有助理
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复印件) ;5 名以上与安装维修类别
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
(七)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规定要求制定的各类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
2、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原许可证。
3、延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3)4 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 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 1 名并具有助理工程
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4)5 名以上(含 5 名)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5)《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延续申请表
IV
八、审批期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与变更的决定。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为 3 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
3、 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和许可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要求本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收件或者不收件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本机构作出不受理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4、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本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本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依法改正;
5、 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本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V
6、 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本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本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本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本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7、 本机构实施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8、 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本机构违法实施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 申请人认为本机构实施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本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上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本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本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本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本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
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 应当依法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
义务;
4、 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需要对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本机
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本机构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本机构对申请人取得本机构许可后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书面材料采用窗口办理的方式。
接受部门名称: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受理窗口接受地址:南宁路 969
号 1 号楼 2 楼“投资与建设工程” C10窗口
VI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3: 30 至 16:30
十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受理窗口
地址:南宁路 969 号 1 号楼 2 楼“投资与建设工程” C10窗口
2)电话咨询:(021)54890221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南宁路 969 号 1 号楼 2 楼“投资与建设工程” C10窗口邮政编码: 2002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受理窗口
地址:南宁路 969 号 1 号楼 2 楼“投资与建设工程” C10 窗口
(二)电话投诉
(021) 54890221
十五、办理方式
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十六、决定
许可证书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由区燃气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制作。 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证书或通知可以通过申请人自行领取、 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申请
人。
申请人自行领取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 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并予以签收。 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 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
VII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新办、重新办理、变更、
延续 一般流程图
补正材料 材料收件
符合要求
发放受理通知书
承办
审核
决定
制作决定文书
决定送达、证件送
达
VIII
附录 2
示范文本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全称): (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制
年 月 日
申请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在申办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过程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属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因所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企业仔细阅读并已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内容,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X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2.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 5 号字;
3.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4.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及文件;
5.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 公章复印无效 ) 。
6、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 A4 大小,所有的复印
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7、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
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8、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两份提交市
燃气管理处。
XI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文件清单
5)连网的电脑、固定的通讯设备以及维修专用车; 6)其他必备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燃气器具生产 (销售)企业委托安装、 维修的协议
5 1
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5名以上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 名以上具有工程、经
请携带原
复印件
件供核对
请携带原
复印件
件供核对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XII
XIII
企业简介
XIV
主要
安装
维修
设备
和检
测仪
器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产地 数量 完好程度
主要
交通
通讯
设备
(设备、仪器较多可自行另附页)
XV
安装维修产品目录
产品商标 产品名称 类别 型号规格 有否协议
(产品较多可自行另附页)
XVI
本市分设安装维修站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负责人
(品牌较多可自行另附页)
XVII
承办: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决定:
年 月 日
备
注
证书编号:
经办人:
领证人:
发证日期:
申请资料、文件附后
XVIII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变 变更前
更
内
容 变更为
变更理由
承诺
一、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XIX
承办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决 定: 年 月 日
备注 :
XX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延续理由
6
7
一、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XXI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8a812f6b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5e.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