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变电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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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变电站
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主控通信楼
继电器室电缆夹层
配电装置楼(室)屋外配电装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无含油电气设备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无含油电气设备
油浸变压器室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干式电容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干式铁芯电抗器室总事故贮油池生活、消防水泵房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污水、雨水泵房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
注: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3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1.1.2(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11.1.4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
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

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11.1.5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1.7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1.8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2.1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
的有关规定。
11.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
油池。

11.3电缆及电缆敷设

11.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3.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11.3.3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C类或C类以上的阻燃电缆。
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4.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11.4.2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11.4.3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4.4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4.5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11.5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5.3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11.5.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建筑物耐火建筑物火灾建筑物体积m3等级危险性类别15001501
3000
一、二级丙类1015
丁、戊类10
10
3001
50002010
5001200002515
20001500003015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5.4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6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6的规定。

11.5.6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高度、层数、体消火栓用水量同时使用水枪每支水枪最每根竖管最
L/s数量(支)小流量(L/s小流量L/s主控通信楼、高度≤24m
配电装置体积≤10000m3楼、继电器室、高度≤24m变压器室、电体积>10000容器室、电抗m3
器室高度24m
50m
其他建筑
高度≥6层或体
≥10000m3
15
3
5
10
510
22
2.55
510
255515
11.5.7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3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1.5.8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11.5.9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0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1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11.5.12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11.5.1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压及压力测量装置。
11.5.1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5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1.5.1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11.5.17变电站应按表11.5.17设置灭火器。

11.5.17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建筑物名称主控制通讯楼(室)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继电器室油浸变压器(室)电抗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生活、消防水泵房GBJ140的有关规定。
火灾危险类别
EAEAEA混合混合混合CEA
危险等级严重
11.5.18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1.5.19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7.7节的有关规定。
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探测,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11.5.21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建筑物和设备主控通信室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继电器室感烟或吸气式
火灾探测器类型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备注


感烟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配电装置室主变压器

11.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1.5.23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1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线型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采用
感温。

11.6.1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11.7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

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7.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讯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地下变电站的主控通讯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5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428227192e45361066f5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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