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人社发[2013]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c167e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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