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

闽财教„20104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13号)的精神,现将《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设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年六月二十一日



1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校安工程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校安工程资金(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省级新增和整合的校安工程资金;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校安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校安工程的资金;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报省备案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中,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予以保留的中小学校校舍重建和加固项目。第四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栋,安全达标一栋。
第五条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市、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应在银行单独设立专用账户(或原危改资金专户改用),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除有特定的资金拨付方式外,中央及省级新增和整合安排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不属于校安工程的原有建设项目投入,不

2

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六条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直接拨入省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或县级财政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入同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
第七条校安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分别建设不同项目,严格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省级及以上资金对市县拨付原则:完成前期工作拨付50%主体竣工拨付30%验收合格后拨付20%。市、县政府承担的资金应按时按实到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让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市级资金的拨付原则由各设区市研究决定。
第八条省校安办根据各地校安办月报表报送的项目校立项批复、完成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视省级及以上资金到位情况,分别将不同阶段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拨到设区市校安工程资金专户。设区市校安办派人实地核查后,将补助款转拨到所属各县(市、区)校安工程资金专户。
第九条加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的省级及以上资金(除省级下达资金另有规定外)在不影响现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下,经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长签字后,可用于预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校安办备案,在下期开工的校安工程建设项目补助,以加快推进全省校安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条县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应单独设立账簿,按校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直接支付工程款。县级专户是管好用好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关键,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做好各项目工程款的登账、核算、支付等有关工作,把好关,不得将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下拨至

3

乡镇及项目学校。
第十一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招标制度,实行项目监理制、合同制;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各级校安办要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安工程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进行督查和审计。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校安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校舍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全国校安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校安办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校安办。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622日印发

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018a18c281e53a5802ff53.html

《874-福建省财政厅.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