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福建省教育厅
闽财教„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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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13号)的精神,现将《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设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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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校安工程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校安工程资金(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省级新增和整合的校安工程资金;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校安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校安工程的资金;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报省备案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中,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予以保留的中小学校校舍重建和加固项目。第四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栋,安全达标一栋。
第五条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市、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应在银行单独设立专用账户(或原危改资金专户改用),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除有特定的资金拨付方式外,中央及省级新增和整合安排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不属于校安工程的原有建设项目投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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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六条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直接拨入省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或县级财政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额拨入同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
第七条校安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分别建设不同项目,严格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省级及以上资金对市县拨付原则:完成前期工作拨付50%;主体竣工拨付30%;验收合格后拨付20%。市、县政府承担的资金应按时按实到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让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市级资金的拨付原则由各设区市研究决定。
第八条省校安办根据各地校安办月报表报送的项目校立项批复、完成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视省级及以上资金到位情况,分别将不同阶段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拨到设区市校安工程资金专户。设区市校安办派人实地核查后,将补助款转拨到所属各县(市、区)校安工程资金专户。
第九条加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的省级及以上资金(除省级下达资金另有规定外),在不影响现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