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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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19"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55034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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