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及解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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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及解封制度



因医疗纠纷等原因,需要对运行中或已出院的病历进行封存,为了使我院病历封存行为有章可循,根据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运行病历封存:需经主治医师、病人或直系亲属双方并通知医务科、医调办、病案室人员到场,一起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前,病案人员要进行病案登记,并在病人或直系亲属的监督下复制一份完整的病历,将复制病历封存,病人或直系亲属、医调办相关人员在封存上签字并注明封存日期,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2出院病历封存:由医调办人员陪同病人或直系亲属的监督下复制一份完整的病历,将复制病历件封存,病人或直系亲属及医调办人员双方在封条上签字并注明封存日期,特殊情况下封存原始病历,复制病历留病历室备案保存。封存病历前尽可能通知科室和经治医师到场,共同参与封存病历的行为,特殊情况下事后也要告知科室与经治医师封存病历的情况。封存病历后要告知病人病历解封的规定。并取得病人知情签字。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
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3病历的解封: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没有解决但患者在一年内未对医疗纠纷提出任何主张、且有证据已告知患者或直系亲属病历解封的规定,一年后医院有权单方面解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161de716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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