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与启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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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版本号
1.2 病历封存与启封制度
类型
制度编号
A-013 □新订 修订 适用部门 全院 □科室

审核时间
2021-04-20 制定部门 病案统计科 审核人 1. 目的
确保医疗争议事件发生时病历封存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适用范围
全院各临床科室及相关管理部门。 3.内容
3.1 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处、患者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病历共同确认封存。运行病历由临床科室提供,归档病案则由病案统计科提供。
3.2 封存前,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制制度执行。 3.3 原则上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若需要也可封存原件)医务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病历封存清单,参与封存的医师与患方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上签字确认封存内容,并加盖医务处公章。
3.4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3.5 医务处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需行政总值班人员到场并签字,存的病历由行政总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事后交医务处保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3.6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3.7 医调委或法院需要调用封存病历时,应经医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并出示调阅者相关证件及单位调阅介绍信方可提供,病案统计科留存调阅者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单位调阅介绍信。
3.8 病历一旦封存,医务处应立即通知信息处封存电子病历,任何人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
3.9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3.10 病历封存的时限为三年,封存时限到期,封存病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若患方要求延长封存时间,需重新办理病历封存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b9f38b03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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